八、体制改革
“十三五”能源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能源管理体制、能源国有企业改革、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
(一)完善能源行政管理体制。
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同步,坚持规划(计划)、政策(规定)、规则、监管“四位一体”,创新能源管理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依法合规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精简,对自行设定的类似行政审批、申报备案、登记、认证以及前置审批事项等坚决废止取消。坚持效率优先、权责统一,进一步简化审批和验收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建立并联审批,大力推进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继续下放和调整审批权限,强化地方和企业自主决策。
(二)深化国有能源企业改革。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探索推进国有能源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能源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推行信息公开,提升国企透明程度。
(三)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围绕“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着力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着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促进公平竞争;着力强化科学监管,保障电力安全、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形成具有竞争活力、较为完善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一是理顺电价机制。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妥善解决电价交叉补贴,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二是拓展两大市场。省内,进一步激活用电市场,提高电力消纳能力,在现有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省外,向国家争取外送通道建设和电量配额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强省际间沟通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跨省区大用户直接交易机制,不断扩大晋电外送规模。三是规范交易机构的运营、规范市场化售电业务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
(四)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完善现行煤炭成本核算体系,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部化。规范、清理或合并功能性重复的成本项目。探索推进目前煤炭企业尚未发生的、未计入成本的外部成本项目,以税费形式统一调节。完善煤炭价格监测制度,探索建立煤炭价格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整顿煤炭流通秩序,清理妨碍煤炭自由流通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构建煤层气上中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出台鼓励燃气企业建设调峰设施的价格政策,探索制定发展天然气发电的鼓励配套政策。构建相关利益者调解联动机制。探索对居民用气实行阶梯式气价政策。理顺热力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下放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权限,逐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等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热价改革,逐步理顺供热价格。加大力度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积极稳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能源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和指标体系及成本预算体系,合理核定电价气价,与煤电气价格相衔接。推动形成能源价格联动机制,理顺煤炭、煤层气价格变动对电力、热力的关系,促进煤炭、煤层气、电力、热力等行业协调发展。
(五)健全完善能源法规政策。
健全能源产业政策。深入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全省能源、电力、煤炭、煤层气等实施条例。积极推进油气管网保护、能源储备等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探索制定区域差别性能源税费和产业政策。完善能源节约机制。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机构和能源服务公司,实施能源审计制度。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清理能源领域投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能源投融资准入限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能源投资中的拉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能源领域,鼓励境外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参与能源领域投资,推进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组建能源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开发。推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实施公平开放改革。对油气管网实施运营企业进行改革,促使其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油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