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力系统的哲学思考

作者:廖高威 发布时间:2017-01-20   来源:中国电力网

  自“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在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明确指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如前所言,至于所谓“农网面貌与智能电网”两者之间存在的若干问题,倘若不把话讲清楚,那么电力体制改革仍旧等于零。比如,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混合资本”到底有什么界限?本来就因为“电力体制”的概念是较易混淆的一对词语,再加上与“智能电网”的概念是层层叠叠,实在难解难分。不禁要问,其所隐蔽的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到底究竟会是什么?到底要怎样认识?究竟要怎样实践?不会仅仅是改电价而已吧。所以说一直以来,总是感觉到这些问题太过笼统。

  退一万步讲。假设,要是还不能给予一锤定音的话,那么,则毅然决然地讲,关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还是失败的,至少在目前也是没有找到突破的方向,“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是没有意义的。到最后的话,则还是围绕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要划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一方面是,至于划分电力体制改革在广义上的概念属于组织范畴,比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另一方面则要,针对划分电力体制改革在狭义上的概念属于技术范畴;比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我国农村配电网的发展面貌,网架基础是非常薄弱的,包括线路运行维护的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根本是没法比的。由于农村配电网的基础设备的资产属性,当混合所有制在投资方面,则要看其他经济组织有关的主观愿意来作出权商,这就会导致与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在重组的过程中,是增加了混合资本的谈判筹码。随之而来的,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股权式的混合资本,在管理方式上,一但出现了安全事故或者设备缺陷,由于其责任主体比较混乱,供电单位的类型与制度形态以及单位的资产性质和任务等方面划分不清。因此,在考虑到当时基础条件差,地方性的主观意识强,且是利益优先为前提,整体性的认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诸如此类问题,所以就会直接造成公司在重组的进程中,围绕电力信息化与农村配电网投资改造的力度方面是避重就轻的关键所在。重点的是,表现在基础设施运行的健康程度的安全性,缺或高度关注;主要是,体现在系统装备运作的技术水平的可靠性,会不够重视;归结起来,事实上,在公司系统现状的信息系统中,其“孤岛问题”是直接指向农村面貌的配电网,且是判断系统运行的价值关系的意义所在。那么,是否可以先不考虑在组织关系与管理方式的前提下,直接指出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客观内容中寻找答案?比如,有的放矢,直接判断农村配电网现状的基本特征,是否能够在不要求义务性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主观形式上寻求解答?比如,到底是为什么我国的供电企业(地市级)在关于“配电网规划”方面会无从下手?比如,电力行业分类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力行业分类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来划分的,是指根据其使用目的总结为两大主要用途: 但在下列第3项中是有问题的,即“管住中间、两头放开”是在“智能调度”中的价格制度的若干问题。

  1.电力生产业:指利用热能、水能、核能及其他能源等产生电能的生产活动,包括火力发电(D4411)、水力发电(D4412)、核力发电(D4413)和其他能源发电(D4419)四个子行业。

  2.电力供应业:指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等,包括即电网(D4421)子行业。

  3.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综上所述,按照辩证统一方法,总结分析,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农电管理与混合所制企业,在配电网业务有关的投资规则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方面是,供需矛盾与成本上升。导致大电网与地区级主网在电力调度方面的表现出风险特征,客观性与必然性以及偶然性与不确定性;其中包括:经营风险;信息风险;体制风险;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是投资结构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危机管理方面则有反映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其中包括: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这两方面的问题,基本上集中在于配电网改造与混合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生产方式搞不清楚,“上层建筑”必须要在“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时代在变,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已经是成为投资关系而言的!所谓电力系统的运行机制,主要是对于物理载体而言的,这一点讲清楚。电力系统体制是对于管理主体而言的,与组织机构没有关系。机制与体制与制度三间之间的范畴体系,不要搞混乱了。比如,体制改革是对于价值关系而言。电力体制是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关键的“制度层面”,则是国家的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的总和。

  显然,对交易机构的制度设计问题来讲,由于内部主体与外部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混乱的,这样就导致了市面上的投资者会产生错觉,无形中是提高了混合资本的竞争门槛。比如,混合资本的投资者,是从规划角度来看投资重点以及规划方案来看技术结构。这样一来,那些创业者们即使是有技术优势,但是注册资金不足,只会是埋怨“国家垄断”;因而导致站在技术优势的层面来凑热闹。无论是从技术效益的角度来分析,还是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实是不利因素。另外,从负荷分类的角度来分析,对于网架结构的划分:一种是公用网架,一种专用网架,这两种网架结构都包含了“城网结构和农网结构”,“专用网架”又包含了工业园区、电力大用户,自备电源用户以及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又包含有“城乡结合的用户”,这与智能电网的投资侧重点又是混合的!因此这与行业用电分类关系可以讲是不清不楚!与电压等级无关!同理,如果用宏观经济的调控方式来看待“电力经济”那就大错特错了!用微观经济的手段也不一定适应。此外,在规划区的发展定位与经济走向的价值判断的问题上,由于“系统分析”(System Analysis)是不完全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坦率地讲,“系统分析”在本质上是有三种思维方式的资本演绎,即“政治思维”、“商业思维”、“工程师和设计师思维”。

  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

  因此,作为基层电力工作者的我们,应该要回到邓小平时代的改革起点上来讲,其重点是在于农村和工业界啊!然而,我国智能电网的投资侧重点基本上是在城市主网与大电网之间,当分布式小型的直交流系统在农网结构中运行是,与资源优化配置明显不相符的,这只会增加危机管理且是加深矛盾,也就是说价值关系的问题。比如,在国家电监会(SERC)《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的文件中,工程资质与投资关系上是存在制约关系的;另外,在《供电监管办法》的(电监会27号令)的文件中,对于规划区的配电网而言,将会导致电力交易机构的设计与监管机构力是力不从心的。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文件中,指出了谁投资谁收益的基本原则,这对我国民间的混合所有制与供电企业的组织关系存在规则制约。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这样对于投资者的身份来讲,谁是“正统血缘”?谁又是“混血儿”?换言之,在已制定的配电网规划项目的改造方面,分布式微网系统与能源政策的价格补贴会误导混合资本的投资意向,即是投资关系与价值关系;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关键词: 中国电力

稿件媒体合作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58689070

广告项目咨询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63415404

投诉监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58689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