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五十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内蒙古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直接交易过程、合同签订与调整、安全校核、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将直接交易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交易执行情况(电量、结算、清算及违约)等报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经信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会同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强制退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三)电力用户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无偿还能力或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予以解决的;
(五)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七)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八)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东北能源监管局、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一)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时;
(二)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交易价格异动时;
(四)其它必要情况。
第五十五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或暂停市场交易;
(二)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东北能源监管局、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