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经信委近日发布《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明确了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规则,据小编了解这是首份风电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详细规范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9号文发布以来,新电改能否破解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的讨论从未停止,有不少专家提出过新电改将会使风电、光伏的市场价值得以实现。内蒙古是风电大省,地域辽阔,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造就了其丰富的风能资源,风电产业发展迅猛,风电并网规模持续多年全国第一。
文件要点如下:
本规则所指风电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机构等,通过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以及发电企业间形成的发电权交易。
风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
风电企业超出所在地区基础利用小时数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电量后作为直接交易电量,并签订基础利用小时电量优先发电合同。
协商交易模式是指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蒙东电力公司,蒙东地区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有效消纳可再生能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发挥风电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内经信电力字〔2014〕63号)、《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16〕6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内蒙古东部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风电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机构等,通过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以及发电企业间形成的发电权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电力、电量、电价和电费的量纲分别为万千瓦、万千瓦时、元/兆瓦时和元。电价含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价为未含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的电量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