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为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起草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八)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九)配合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内蒙古发改委),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八条 风电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