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第三章 市场准入注册和退出

第九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交易。

第十条 风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内蒙古东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用电安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

(四)售电公司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准入及注册要求。

第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组织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进行市场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退出。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一)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二)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倒闭、破产;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章 市场交易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五条 风电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直接交易(下称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交易方式分为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第十六条 风电交易价格为发电侧市场价格。用户侧购电价格由风电交易价格、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尚未批复输配电价时,可采用电网购销差价不变方式;电网输电损耗另行计算)。风电交易价格不受第三方干预。如遇国家调整电价,则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为有效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集中竞价交易中,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实施限价管理。限价幅度及要求由内蒙古发改委、内蒙古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设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由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授权公布。

第二节 交易组织

第十八条 风电直接交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统一实施。试点初期,年度风电直接交易电量由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综合考虑风电资源特性和历史同期风电消纳情况,确定交易规模。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交易规模,并在交易前公布。

第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各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需求,原则上于交易周期前一月20日前组织交易并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的具体时间以市场运营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三节 风电基础利用小时

第二十条 由内蒙古经信委组织有直接交易意愿的风电企业(含特许权、清洁供暖项目等)根据内蒙古东部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年基础利用小时数,并在交易平台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风电企业超出所在地区基础利用小时数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电量后作为直接交易电量,并签订基础利用小时电量优先发电合同。

第四节 协商交易

第二十二条 协商交易模式是指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二十三条 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和周期时段,形成协商交易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接到协商交易申请后,完成包括电量空间、发电能力、运行方式、输电阻塞等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在交易平台向申请协商交易的企业发布成交信息。

第五节 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五条 集中竞价模式是指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需求定量,风电企业单边竞价,经电网安全校核后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报价阶段,发电企业之间申报数据各自保密。确认成交后,交易电量按月分解,按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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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区块链, 蒙东电力,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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