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自备电厂成为推进电改的“源头活水” ——访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

  未来发展“路在何方”?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24条整治意见,如何在政策导向、结构设计、执行成本等方面进行落实?

  熊华文:考虑到各地区、各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存在问题和面临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其规范治理工作既要坚定决心、加大力度,又要尊重历史、注重稳妥,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有序的原则持续推进。要坚持“疏导”为主的工作基调,防止不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对象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引发诸如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社会不稳定等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我认为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政策问题。

  一是慎重稳妥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规范燃煤自备电厂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推动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实现与公用电厂公平有序竞争,终极目标是转为公用电厂,实行全面并轨管理。现阶段,燃煤自备电厂的存在既有客观历史背景和体制机制性原因,也与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社会稳定等密切相关,面临的环境错综复杂,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二是分类有序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是科学治理燃煤自备电厂的前提和基础。大体上历史遗留问题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欠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二是项目建设违规及运行资质不齐全等。对于第一类问题,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足额收取各项费用,做到应收尽收。在执行中可针对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过渡政策,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未来应将自备电厂缴纳各项费用等行为纳入金融征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第二类问题,要尽快明确“身份”合法化的充分条件。对手续不全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应该按照追究责任、处理人员、办理手续、合规生产的原则,尽早实现自备电厂生产经营正常化、合法化,避免违规项目处理久拖不决、预期引导模棱两可、实际运行“半地下”、资产闲置耗费等现象的长期存在。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坚决采取关停、拆除等手段促使其退出市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是面向未来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交叉补贴测算方法和补贴标准,加之缺乏征收动力机制,几乎所有的燃煤自备电厂都没有对其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缴纳交叉补贴费用,历史欠账较多。此外,以往欠缴补贴在当时电网输配电价核算时已进行了综合平衡,追缴此项费用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因此,解决燃煤自备电厂相关的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应坚持不追旧账、面向未来的原则,按照中发9号文及配套文件提出的“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要求,将其纳入输配电价核定体系,分省测算并单列交叉补贴水平,从某一时点开始按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征收。随着电价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到位,燃煤自备电厂承担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应逐渐降低直至完全取消。

  四是开放包容激发燃煤自备电厂发展活力。要按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的目标要求,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动燃煤自备电厂创造价值、发挥作用、转型升级。近中期燃煤自备电厂可在发用电计划改革、增量配电、综合能源服务商、独立售电公司、互联网+区域能源系统等领域发挥“改革试验田”的重要作用。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能源革命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下,燃煤自备电厂的良性发展将起到哪些至关重要的作用?

  熊华文: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抛弃“有色眼镜”,尊重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本能动力,正视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发挥应有作用,成为公用电厂的有益补充。具体可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及周边用户提供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来源。自备电厂具有靠近终端负荷、输配环节少、对需求响应迅速、管理效率高、利用小时数稳定等优势,可以为用户提供稳定、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供应,这是自备电厂存在的核心价值。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对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二是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促进新能源消纳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燃煤自备电厂的电源机组容量一般较小、分布广泛,能灵活地承担调峰任务,相比大型火电厂调峰更具有成本优势。未来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设计引导自备电厂积极参与辅助服务和新能源消纳,降低电网运行调节的社会总成本,并为安全稳定运行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打破固有利益籓篱,培育多元、独立的市场参与者,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开展公平、有效竞争。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作为横跨发电侧和用电侧的重要市场主体,受传统体制机制的约束较少,是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的新生力量。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未来,将从哪些方面加强对自备电厂发展的监管?有何保障手段?

  熊华文:本轮电改的六个配套文件之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燃煤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

  我认为,在监管方面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按照市场合格主体的要求,比照公用电厂实行同等监管。保障的手段上,要尽快出台自备电厂“身份”合法化的实施细则,解决目前对处于“灰色地带”的自备电厂没有监管手段的现实问题。

  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自备电厂领域的改革进展相比其他领域并不突出,对于自备电厂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在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发展活力,引导自备电厂在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作出贡献,使其成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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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备电厂成为推进电改的“源头活水” ——访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

作者:井然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未来发展“路在何方”?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24条整治意见,如何在政策导向、结构设计、执行成本等方面进行落实?

  熊华文:考虑到各地区、各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存在问题和面临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其规范治理工作既要坚定决心、加大力度,又要尊重历史、注重稳妥,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有序的原则持续推进。要坚持“疏导”为主的工作基调,防止不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对象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引发诸如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社会不稳定等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我认为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政策问题。

  一是慎重稳妥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规范燃煤自备电厂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推动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实现与公用电厂公平有序竞争,终极目标是转为公用电厂,实行全面并轨管理。现阶段,燃煤自备电厂的存在既有客观历史背景和体制机制性原因,也与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社会稳定等密切相关,面临的环境错综复杂,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二是分类有序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是科学治理燃煤自备电厂的前提和基础。大体上历史遗留问题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欠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二是项目建设违规及运行资质不齐全等。对于第一类问题,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足额收取各项费用,做到应收尽收。在执行中可针对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过渡政策,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未来应将自备电厂缴纳各项费用等行为纳入金融征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第二类问题,要尽快明确“身份”合法化的充分条件。对手续不全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应该按照追究责任、处理人员、办理手续、合规生产的原则,尽早实现自备电厂生产经营正常化、合法化,避免违规项目处理久拖不决、预期引导模棱两可、实际运行“半地下”、资产闲置耗费等现象的长期存在。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坚决采取关停、拆除等手段促使其退出市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是面向未来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交叉补贴测算方法和补贴标准,加之缺乏征收动力机制,几乎所有的燃煤自备电厂都没有对其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缴纳交叉补贴费用,历史欠账较多。此外,以往欠缴补贴在当时电网输配电价核算时已进行了综合平衡,追缴此项费用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因此,解决燃煤自备电厂相关的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应坚持不追旧账、面向未来的原则,按照中发9号文及配套文件提出的“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要求,将其纳入输配电价核定体系,分省测算并单列交叉补贴水平,从某一时点开始按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征收。随着电价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到位,燃煤自备电厂承担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应逐渐降低直至完全取消。

  四是开放包容激发燃煤自备电厂发展活力。要按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的目标要求,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动燃煤自备电厂创造价值、发挥作用、转型升级。近中期燃煤自备电厂可在发用电计划改革、增量配电、综合能源服务商、独立售电公司、互联网+区域能源系统等领域发挥“改革试验田”的重要作用。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能源革命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下,燃煤自备电厂的良性发展将起到哪些至关重要的作用?

  熊华文: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抛弃“有色眼镜”,尊重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本能动力,正视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发挥应有作用,成为公用电厂的有益补充。具体可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及周边用户提供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来源。自备电厂具有靠近终端负荷、输配环节少、对需求响应迅速、管理效率高、利用小时数稳定等优势,可以为用户提供稳定、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供应,这是自备电厂存在的核心价值。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对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二是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促进新能源消纳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燃煤自备电厂的电源机组容量一般较小、分布广泛,能灵活地承担调峰任务,相比大型火电厂调峰更具有成本优势。未来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设计引导自备电厂积极参与辅助服务和新能源消纳,降低电网运行调节的社会总成本,并为安全稳定运行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打破固有利益籓篱,培育多元、独立的市场参与者,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开展公平、有效竞争。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作为横跨发电侧和用电侧的重要市场主体,受传统体制机制的约束较少,是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的新生力量。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未来,将从哪些方面加强对自备电厂发展的监管?有何保障手段?

  熊华文:本轮电改的六个配套文件之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燃煤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

  我认为,在监管方面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按照市场合格主体的要求,比照公用电厂实行同等监管。保障的手段上,要尽快出台自备电厂“身份”合法化的实施细则,解决目前对处于“灰色地带”的自备电厂没有监管手段的现实问题。

  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自备电厂领域的改革进展相比其他领域并不突出,对于自备电厂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在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发展活力,引导自备电厂在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作出贡献,使其成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源头活水”。

      关键词:电力, 自备电厂,电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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