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的电价能否再便宜些,该怎样衡量电价是否合理?

  电价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关注,也是调整电力资源配置权最终的落脚点。电力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质,电价与居民生活的相关度决定了人们对于电价高低的敏感。关于电价问题,人们更多的是怨言大于认同,原因在于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从商品的买卖关系来讲,买方总会觉得价格还可以再便宜些,在电价问题上,即便是电力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下,售电部门与电力用户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谋求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因此理解电价是否合理性的问题不能简单的把电价的高低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笔者就大多数人关心的有关电价的一些问题进行解读与梳理,以期解答人们在电价领域的部分疑惑,同时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电价问题:低电价就合理?

  电价相对稳定和合理波动之间平衡问题,将是电力改革的新探索

  电力工业属于公用事业,而电能则是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必备的能源供给,电价的波动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世界各国对于电价都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管制,在国家能源战略需求没有太大变动的情况下,政府对于电力的控制权本质上不会发生太大改变,即便开放发电和售电市场进行实时交易可能带来电价频繁波动的现象,但电价的相对稳定依然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之一。

  电价相对稳定与合理波动

  电价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发电企业制定发电计划,也有利于电网企业开展运维工作,更有利于工矿企业展开生产活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是谋求电价的多样性,而是通过电价在合理区间内的动态波动引导电力用户选择性消费,同时,电价在合理区间内的动态波动也是刺激售电企业展开竞争的依据。在电价波动管控范围内,电价的变化不影响电价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电力市场的形成而言,过去单一的电价形式不适合展开充分的市场竞争。

  电力市场:有竞争有压力

  解读电价体系要素,不应简单以电价高低来衡量电价是否合理

  对于电价问题的深层次理解,首先要清晰目前我国的电价体系构成,而不是简单的以电价的高低来衡量电价合理性。我国的电力体系构成是伴随着电力格局的变化而逐步变化的,到目前为止所形成的电价体系主要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等,涵盖了电力的生产、输送及消费全过程。上网电价是电力生产企业向电网企业供应电能的结算价格,输配电价是电网企业输送电能的结算价格,而销售电价是电网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售电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能的结算价格,销售电价并不是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的简单代数运算,比如电网的折旧、人力保障、线路损耗等影响成本因素也会被影响到最终的销售电价。

  解读电价体系的构成要素

  而从脱离电力系统物理结构的横向概念上,电价结构和电价水平也属于电价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且电价结构和电价水平能更好的解释最终的电价为什么是这样的原因。虽然销售电价不是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的简单代数运算,但就电价结构而言,售电电价的结构却涵盖了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的内容。我们平时更多对电价结构的理解只是停留在对电力用户类别的划分上,分为居民生活用户、工商业用电等,实际上,不同的用电负荷率、不同的电压等级对于电价的最终形成都是有影响的,最终会导致电价制度的不同。所谓电价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电能的生产或销售所需的费用和合理利润以电费的结算的回收制度。我们平时谈论到的单一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价制度、阶梯电价制度、峰谷电价制度等,都是电价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影响电价水平的因素

  除了电价制度以外,还有电价水平也是电价体系重要的构成要素,比如,分类电价水平、分地区电价水平以及电价总水平等。以分类电价水平为例,我国将电力用户划分为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三大类,在无交叉补贴的情况下,客观的讲,居民生活和商业用电的价格要比工业用电要高很多,但现实是由于交叉补贴的存在,实际造成了工业用电补贴居民生活和商业用电的事实。不过最近政府有意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对交叉补贴进行了扭转,工业用电成本下降,而相应的居民生活和商业用电的下降空间可能就比较小了。分地区电价水平一般是由该地区的电网投资结构及电源结构、发电原料运输条件等所决定的,体现了资源不均衡分布的客观现实。而电价的总水平是一种综合值,主要考虑到成本与电价的联动问题,电力企业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问题。

  合理的电价形成路径,更能发挥电价因素在电力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的电价形成的路径主要有政府定价、协议定价以及市场定价这三类形式,一般情况下都是三种形式交叉存在存在,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单一定价制度,但电价形成过程中的政府管控或市场选择的倾向性可能会比较明显。我国的电价形成实际经历了一个由完全管控的状态到适度开放的状态,完全的自由市场定价不太可能在我国实现,这是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保障社会公益性服务用电以及低收入居民生活用电完全依靠市场调控行不通,肯定的讲,我国未来的电价形成及革新依然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

  电价形成的三种路径

  所谓的政府定价主要适用于电力的生产与输配售一体化的垄断经营环境。从我国电价形成的历史看,我国1985年以前的电价基本都是政府定价,实则是一种指令性定价机制。电力垄断时代的电价由政府定价的目的在于保证电力企业在弥补合理支出的情况下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同时也是为了限制电力企业在垄断的局面下获得超额利润,保障电价在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合理区间内。当然,不足之处在于对“合理支出”的核算难以接近客观实际,受非技术因素影响较大,客观上造成了电力输配环节对电力用户经济“压榨”的浪费。1985年以后集资办电导致发电端利益主体开始出现分化,除了政府定价以外,开始衍生出了协议定价,同时市场定价机制开始萌芽。协议定价是电力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协商电价,市场定价是通过制定一些市场规则,买卖双方通过竞争关系所终形成价格。

  2015年9月开启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关于电价问题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到底该采取哪一种定价方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声音难以取得一致,其中涉及到售电侧改革中出现的多种售电主体对于采用何种路径进行电价定价也有不同的看法。从电价体系的构成要素以及电价形成的路径来看,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遵循合理成本原则、合理利润原则的政府定价机制的指导意义要大于实践意义,而协议定价更适用于发电企业或者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与大的电力用户之间的价格谈判过程,市场定价可能更倾向于电力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而具体到制定电价的基本方法上,是采用会计成本定价法,或是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法。会计成本法是将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的包括纳税在内的成本费用一并分摊到电力用户的计费方法,一般根据电力负荷的特点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

  目前的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与市场期待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从电力投资与建设的角度讲,会计成本法可能更能有效的收获成本、获得合理利润,这也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电价制定方法。

  而边际成本定价法是着力于大电力系统的现实存在基础上,是根据新增单位用电量引起原有的电力系统的成本增加,相对于会计成本定价法,电价下降的空间还很大,应该说电力用户的角度讲更倾向于电价的边际成本定价方法。总的来讲,合理的电价形成路径,更能发挥电价因素在电力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区块链, 电改,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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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的电价能否再便宜些,该怎样衡量电价是否合理?

作者:聂光辉  发布时间:2018-11-27   来源:今日头条

  电价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关注,也是调整电力资源配置权最终的落脚点。电力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质,电价与居民生活的相关度决定了人们对于电价高低的敏感。关于电价问题,人们更多的是怨言大于认同,原因在于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从商品的买卖关系来讲,买方总会觉得价格还可以再便宜些,在电价问题上,即便是电力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下,售电部门与电力用户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谋求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因此理解电价是否合理性的问题不能简单的把电价的高低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笔者就大多数人关心的有关电价的一些问题进行解读与梳理,以期解答人们在电价领域的部分疑惑,同时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电价问题:低电价就合理?

  电价相对稳定和合理波动之间平衡问题,将是电力改革的新探索

  电力工业属于公用事业,而电能则是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必备的能源供给,电价的波动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世界各国对于电价都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管制,在国家能源战略需求没有太大变动的情况下,政府对于电力的控制权本质上不会发生太大改变,即便开放发电和售电市场进行实时交易可能带来电价频繁波动的现象,但电价的相对稳定依然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之一。

  电价相对稳定与合理波动

  电价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发电企业制定发电计划,也有利于电网企业开展运维工作,更有利于工矿企业展开生产活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是谋求电价的多样性,而是通过电价在合理区间内的动态波动引导电力用户选择性消费,同时,电价在合理区间内的动态波动也是刺激售电企业展开竞争的依据。在电价波动管控范围内,电价的变化不影响电价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电力市场的形成而言,过去单一的电价形式不适合展开充分的市场竞争。

  电力市场:有竞争有压力

  解读电价体系要素,不应简单以电价高低来衡量电价是否合理

  对于电价问题的深层次理解,首先要清晰目前我国的电价体系构成,而不是简单的以电价的高低来衡量电价合理性。我国的电力体系构成是伴随着电力格局的变化而逐步变化的,到目前为止所形成的电价体系主要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等,涵盖了电力的生产、输送及消费全过程。上网电价是电力生产企业向电网企业供应电能的结算价格,输配电价是电网企业输送电能的结算价格,而销售电价是电网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售电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能的结算价格,销售电价并不是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的简单代数运算,比如电网的折旧、人力保障、线路损耗等影响成本因素也会被影响到最终的销售电价。

  解读电价体系的构成要素

  而从脱离电力系统物理结构的横向概念上,电价结构和电价水平也属于电价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且电价结构和电价水平能更好的解释最终的电价为什么是这样的原因。虽然销售电价不是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的简单代数运算,但就电价结构而言,售电电价的结构却涵盖了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的内容。我们平时更多对电价结构的理解只是停留在对电力用户类别的划分上,分为居民生活用户、工商业用电等,实际上,不同的用电负荷率、不同的电压等级对于电价的最终形成都是有影响的,最终会导致电价制度的不同。所谓电价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电能的生产或销售所需的费用和合理利润以电费的结算的回收制度。我们平时谈论到的单一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价制度、阶梯电价制度、峰谷电价制度等,都是电价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影响电价水平的因素

  除了电价制度以外,还有电价水平也是电价体系重要的构成要素,比如,分类电价水平、分地区电价水平以及电价总水平等。以分类电价水平为例,我国将电力用户划分为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三大类,在无交叉补贴的情况下,客观的讲,居民生活和商业用电的价格要比工业用电要高很多,但现实是由于交叉补贴的存在,实际造成了工业用电补贴居民生活和商业用电的事实。不过最近政府有意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对交叉补贴进行了扭转,工业用电成本下降,而相应的居民生活和商业用电的下降空间可能就比较小了。分地区电价水平一般是由该地区的电网投资结构及电源结构、发电原料运输条件等所决定的,体现了资源不均衡分布的客观现实。而电价的总水平是一种综合值,主要考虑到成本与电价的联动问题,电力企业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问题。

  合理的电价形成路径,更能发挥电价因素在电力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的电价形成的路径主要有政府定价、协议定价以及市场定价这三类形式,一般情况下都是三种形式交叉存在存在,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单一定价制度,但电价形成过程中的政府管控或市场选择的倾向性可能会比较明显。我国的电价形成实际经历了一个由完全管控的状态到适度开放的状态,完全的自由市场定价不太可能在我国实现,这是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保障社会公益性服务用电以及低收入居民生活用电完全依靠市场调控行不通,肯定的讲,我国未来的电价形成及革新依然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

  电价形成的三种路径

  所谓的政府定价主要适用于电力的生产与输配售一体化的垄断经营环境。从我国电价形成的历史看,我国1985年以前的电价基本都是政府定价,实则是一种指令性定价机制。电力垄断时代的电价由政府定价的目的在于保证电力企业在弥补合理支出的情况下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同时也是为了限制电力企业在垄断的局面下获得超额利润,保障电价在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合理区间内。当然,不足之处在于对“合理支出”的核算难以接近客观实际,受非技术因素影响较大,客观上造成了电力输配环节对电力用户经济“压榨”的浪费。1985年以后集资办电导致发电端利益主体开始出现分化,除了政府定价以外,开始衍生出了协议定价,同时市场定价机制开始萌芽。协议定价是电力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协商电价,市场定价是通过制定一些市场规则,买卖双方通过竞争关系所终形成价格。

  2015年9月开启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关于电价问题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到底该采取哪一种定价方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声音难以取得一致,其中涉及到售电侧改革中出现的多种售电主体对于采用何种路径进行电价定价也有不同的看法。从电价体系的构成要素以及电价形成的路径来看,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遵循合理成本原则、合理利润原则的政府定价机制的指导意义要大于实践意义,而协议定价更适用于发电企业或者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与大的电力用户之间的价格谈判过程,市场定价可能更倾向于电力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而具体到制定电价的基本方法上,是采用会计成本定价法,或是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法。会计成本法是将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的包括纳税在内的成本费用一并分摊到电力用户的计费方法,一般根据电力负荷的特点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

  目前的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与市场期待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从电力投资与建设的角度讲,会计成本法可能更能有效的收获成本、获得合理利润,这也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电价制定方法。

  而边际成本定价法是着力于大电力系统的现实存在基础上,是根据新增单位用电量引起原有的电力系统的成本增加,相对于会计成本定价法,电价下降的空间还很大,应该说电力用户的角度讲更倾向于电价的边际成本定价方法。总的来讲,合理的电价形成路径,更能发挥电价因素在电力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电力, 电改,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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