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提出了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力度、统筹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严格新能源汽车配备标准、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等5个方面要求。
《通知》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简称“各部门、各单位”)配备更新各类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带头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以及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用于环卫清洁、技术勘察、检验检测等用途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车辆使用现状、工作需要等因素,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计划中明确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按归口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的统筹管理,除因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特殊和无适配车型等情况外,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比例应当达到《“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明确的“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目标要求,以后按规定逐步提高。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部门、各单位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当优先租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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