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交易市场上线已箭在弦上。7月14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举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将介绍有关情况。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下简称“30·60目标”)的重要机制和平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将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把碳交易市场看作是一块“田”,那么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设施、运行机制等就如同“立旗杆”“修渠”“建闸”“装监控”,为全国碳交易市场上线保驾护航。
“立旗杆”:
锚定两碳目标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团体或个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碳捕捉碳收集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而“碳达峰”是指碳排放总量进入平台期后,通过让二氧化碳排放量“收支相抵”,开始进入平稳下降阶段时达到的峰值。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只有30年时间,而发达国家是50年左右,加之我国碳排放总量较高,完成目标的压力很大。
“在我国化石燃料的燃烧以及开采时碳排放占比为85%左右,工业生产碳排比重为15%左右,降低传统能源替代为清洁能源、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实现碳中和的必经之路。如果碳中和只是压力,减排转型做得不好、效益也不高,各种成本的增加和层层传导,成本的增加极有可能带来通胀或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祁海珅说。
可以看出,要实现30·60目标,需要各方从多个角度共同努力完成。
今年3月份发布的《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多项重要手段,比如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等。
同时,《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对此,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行政指令、经济补贴等减排手段相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低成本、可持续的碳减排政策工具,也是实现30·60目标的重要补充手段。
据徐阳介绍,排放权交易所将充分发挥交易平台的资源整合功能,持续优化完善低碳市场机制,探索研究基于碳达峰目标的碳市场总量控制机制。
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管委会主任尤毅认为,发展碳交易市场可以尽快完成碳资产的价值重估,推动完善碳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激励相关涉碳企业尽早完成碳盘查,形成全社会完善的碳足迹,从而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领域发展,推动企业的新旧动能转换,有助于30·60目标早日达成。
“修渠”:
夯实基础制度 引导资金流向
中国碳交易地方试点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启动,经历近10年探索发展,已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一套交易和监管体系。
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规则》)、《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结算规则》)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
其中,《管理办法》从整体确立了碳交易指导方针、主体责任、行业标准、监管体系等,为碳交易搭建了基本制度框架。《管理办法》第一章中明确,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让碳排放权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从而实现能源资源的合理配置,在30·60目标压力下实现全面的绿色转型。
如果把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看作是一块“田”,把交易资金看作是“水”,那么如何修建一条条分布合理的“水渠”,就成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
《交易规则》从参与流程、交易规则、风险管理、信息监督等多个角度,修筑了一条安全、可靠、坚固且稳定的“水渠”。
对于碳交易的规则之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贾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碳交易的核心是撮合碳排放资源供求双方达成交易,实现碳排放资源的跨时跨区配置,同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降低能耗、发展绿色经济。
徐阳表示,全国碳交易市场上线之后,随着现货市场逐步成熟,相关衍生品交易也会逐步开展,例如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借贷、碳回购、碳指数等。其合约标准和交易规则与期货市场相似,能够提升碳交易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
尤毅认为,碳交易管理涉及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环节。目前控排企业的碳资产清单较为模糊,很多企业管理者并不清楚自己的“碳家底”有多少,碳排放监测不够细化,导致企业的碳足迹不够清晰,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过于简单,导致市场参与者对企业披露的信息存疑,这也间接导致碳信用产品价格难以准确匹配真实的碳资产价格。
“建闸”:
确保主体规范 提升交易质量
作为一个市场,哪些主体可以入场交易、哪些主体不能?交易品种如何界定或增减?什么时候可以或停止交易?这些问题显然是建立“水渠”的“闸门”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登记规则》对碳交易登记主体的界定、交易账户的开立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职责划分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交易规则》也对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交易定价方式以及涨跌幅限制做出具体规定,形成了一套风险整体可控的碳交易“闸门”。
徐阳认为,作为碳交易的“闸门”,对于产品上市,交易机构实行了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同时,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资金流动,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此外,从主体自律角度来看,如何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报价,促进诚信交易,主动防范交易风险,也成为修建“闸门”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内容之一。
对此,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陈志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风险情况并不用过于担心。
陈志斌说:“鉴于现在规范交易主体的手段还比较少,所以现在都是控排企业参与交易,其他的市场主体不能参与,交易的方式也只是现货交易,其他的远期期货等衍生品尚未展开,也不允许交易,所以现在来说市场的风险并不高,现在的问题就是怎么来保证流动性,让更多的企业积极地参与交易”。
“装监控”:
防范市场风险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虽然我国此前已经在多个地区进行碳交易市场试点,但是此次全国碳市场的正式启动,对于各参与主体来说仍存在着无法预估的风险与问题,市场“监控器”的价值也随之体现出来。
比如,《交易规则》第三十七条指出,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目前来看,单纯依靠交易规则仍不足以规避碳排放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比如潜在的碳炒作会扭曲碳价格,不但起不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反而会造成碳金融投机行为,严重时可能引发碳金融泡沫危机,伤害整体经济。对此,必须加强监管,规范投资者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修缮规则,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维护碳交易秩序。”贾甫说。
刘向东则强调,要按照配额管理的办法压实监管职责,对那些偷排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惩戒,从而使碳排放交易做到公平透明竞争有序。
对于碳排放监管这一碳交易市场的核心问题,徐阳认为,要像抓废水废气废渣排放一样,对碳排放进行严密的、可持续的监管,这是基础性的保障。生态环境部将碳排放考核纳入环评、环保督察,属于生产链条中的后期监管。对“两高”项目排放的防控更具有系统性,需要多个部委紧密合作。如果企业碳排放或者能耗超标,而监管和处罚措施跟不上,那么,企业就没有动力再去买碳指标,碳交易市场上的价格就上不来。因此,对碳排放进行严把关是解决这一系统性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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