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
1、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出炉:光伏利用率95%
11月30日,四川监管办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的通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的长效机制,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定了该《计划》。
根据《计划》目标:2018年,清洁能源消纳取得显著成效;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
具体指标:2018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88%(力争达到90%以上),弃风率低于12%(力争控制在10%以内);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确保弃风、弃光电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大部分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19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90%(力争达到92%),弃风率低于10%(力争控制在8%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基本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20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国家发改委: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
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要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推进工作缓慢的地区,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同时,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各地要综合已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明确具体降价标准,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降价措施可操作、可传导。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可参照当地全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等方式直接明确降价后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提高降价政策的可操作性,便于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落实执行。
3、六部门调税:这些光伏设备明年起进口免税
日前,财政部、发改委 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指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第十五章节,对光伏领域所需的进口低压扩散炉、原子层沉积设备等设备和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十三部委机关发文:规范产业扶贫和光伏扶贫 杜绝政策“养懒汉”
从国务院扶贫办官网获悉,近日,13个国家部委、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意见》。
《意见》从七大方面17个小点对扶贫行动进行了详细的统筹规划和安排部署。其中,光伏扶贫也被重点提及。
《意见》明确指出,减少简单发钱发物式帮扶。规范产业扶贫和光伏扶贫,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产入股形成的收益主要支持村集体开展扶贫。推广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方式,除现行政策明确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外,原则上不得无条件发放现金。不得包办代替贫困群众搞生产、搞建设,杜绝“保姆式”扶贫,杜绝政策“养懒汉”。
5、国家能源局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意见
11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根据意见稿,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配额义务。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各配额义务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公益性电量(含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6、国家能源局:建设健全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
11月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强储能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根据《方案》,建立储能技术标准系统化协调工作机制。由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牵头成立国家储能技术标准化总体组,负责整体管理、协调、监督储能标准化工作,研究拟定储能标准化建设方向、政策、规划。依托国家储能技术标准化总体组,建立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之间、可再生能源标准化组织与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之间,以及各个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之间的联络及工作协同机制。
建设健全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在储能接入电网和储能系统方面,发挥电力标准化支撑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托全国电力储能标委会等标准化技术组织重点开展电化学储能系统、抽水蓄能电站及氢储能电站等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制;在储能设备层面,发挥电器工业标准化支撑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托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委会、全国燃料电池及液流电池标委会、能源行业液流电池标委会、能源行业高温燃料电池标委会等开展各专业领域重点标准研制;由电器工业标准化支撑机构牵头成立能源行业蓄电池标准化推进组,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技术进步动态及时调整、完善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标准体系。
7、国家能源局就光热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
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稿)》等技术标准意见的函,涉及海上风电、光热发电、GIL综合管廊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稿。
二、地方:
1、京津冀绿电交易规则试行版正式发布
11月28日,华北监管局正式发布《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规则》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要按照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接入电网、已并网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3)符合相关并网技术标准。
此外,《规则》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年度和月度的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发电权)。售电公司之间及电力用户之间,暂不开展交易合同电量转让。
2、三亚分布式光伏发电市级补助:0.25元/千瓦时 须满足三个条件
日前,三亚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申报项目为2018年9月30日前,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及光伏扶贫项目)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补助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通知指出,申报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
2.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3.项目已并网发电且运行满1年(光伏扶贫项目不受限制)。
3、宁夏提出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
根据宁夏发改委近日印发的《银川市能源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到2020年,建成全国技术领先的单晶硅及切片生产制造基地,具备完整的太阳能发电及光伏制造生产体系,银川市成为西部领先的光伏制造产业基地;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因此,《方案》明确提出了主要任务: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太阳能中温集热制冷采暖成套系统、高温真空集热成套系统,开拓多元化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优化新能源产业布局,进一步推广太阳能集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企业在通信、交通、照明等领域采用分散式光伏电源。
同时,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加速发展,积极推动大功率高效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电池板维修清洗装备、低风速发电和风电机组整机开发设计能力。加快从生产加工向研发设计等领域的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统筹建设城乡供能设施,推进城乡用能方式转变,提高城乡用能水平和效率。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加快建设热电联产,改造现有燃煤供热机组,稳步发展天然气集中供热,积极推进电力、燃气、热力、供冷等一体化工程,实现能源梯级互补高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围绕居民采暖、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稳步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有序替代散烧煤炭和燃油,提高LNG替代柴油消费比重;加快实施各类商贸服务行业“煤改气(电)”、“油改气(电)”;积极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天然气、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燃料、生物沼气等的应用。
4、山东:放开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 鼓励参与市场交易
11月23日,山东发改委、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指出,根据全省清洁取暖工作进程,将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由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17城市。
根据《通知》,“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一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此外,《通知》提出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
5、浙江出台全国首个家庭屋顶光伏标准
11月23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的通知指出,各地光伏服务企业应做好家庭光伏项目的有序开发,遵照《指南》要求,重视项目安全性、重视用户的信用,重视项目的长期运维保障,严格质量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共同维护全省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的良好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可靠、服务优良的项目服务。
6、安徽绩溪县进一步完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机制
近日安徽绩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分配机制的意见。
根据意见的结算方式:县供电公司将发电收入核算表报送县扶贫办、发改委审核认定,先期划转至电站收益结转机构账户(县财政局),再划拨至贫困村账户,村级电站要及时配合县供电公司办理发电收益结算发票。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县财政局要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检查与监督。
7、江西规范售电公司市场行为 严重者暂停售电业务
江西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当前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相关市场行为通知》指出,市场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售电公司通过所谓“零服务费”或低于日常运维成本的低服务费承诺进行非理性竞争,严重影响了电力市场正常秩序,为引导售电公司服务用户的常态化机制,鼓励售电公司通过实施增值服务业务降低用户的综合运营成本,省能源局将组织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和运营评估,对近两年连续亏损仍以过低服务费参与市场竞争的售电公司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售电公司售电业务。
8、上海降低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
上海物价局上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
一、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8分钱。
二、本市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余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以下简称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具体可由用户向电网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暂未申请办理的电力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上述调价自2018年9月份电费账单抄表之日起执行。
9、福建:12月起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光伏发电等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自2018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办法》称,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有关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建设或者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
10、山西五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光伏+”智能化发展和应用
11月2日,山西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山西省能源生产和利用设施智能化改造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电厂智能化发展及示范工程建设。发展以“无人值守(少人值班)”模式为基础、以通信平台为支撑、以“数据采集自动化、信息预测精确化、调度决策最优化、运行控制一体化”为特征的智能电厂,实现设备智能化、控制智能化。推进“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高度一体化融合,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经济运行的目标。鼓励研究和应用数字信息技术、大数据与光伏技术融合,实现时间、空间、设备等多层面、多维度监控、管理。通过无人机智能巡检,及时发现组件问题,实现智能监控。采用光伏智能化系统,推进光伏+农业、光伏+建筑、光伏+工业园区、光伏+农村的智能化发展和应用。鼓励使用智能分布式风机,为风能合理有序开发提供保障。支持省内风机生产企业,攻克智能分布式风机技术,并结合先进传感与智能技术实现分布式风电安全、环保、高效开发。进一步推动我省风电智能化产业系列化、高端化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稳妥推进智能电厂建设,促进电厂与电厂、电厂与电网信息对接,支撑电厂生产和电网规划决策,助力实现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协同发电,切实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此外,《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内外部智能化设备配备工作,提高建筑整体智能化水平。加快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步伐,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着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工业园区智能化水平,打造智慧园区。完善楼宇自控系统,实现对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变配电系统等管理与协调以及送排风机、照明回路、变配电设备等机电设备信号的采集与控制,实现风、水、电智能化控制,达到园区节能效果。研究综合能源和智能建筑集成技术,将分布式能源发电和天然气网、建筑节能等相结合,实现冷、热、电三大能源系统整合优化运行。
11、冀北电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优先调度实施细则
根据华北能源监管局11月5日印发的《冀北电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优先调度实施细则(试行)》,当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受限时,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可再生能源场站发电。所有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级相同,均设为最高优先级。
对于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在有功控制时将其拆分成一个扶贫电站和一个非扶贫电站,对于扶贫电站按照全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控制原则优先发电,对于非扶贫电站按照与普通光伏电站相同的原则下发出力指令。
此外,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拆分后,发电计划、功率预测等两个细则考核内容均按照两个不同的场站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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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委:
1、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出炉:光伏利用率95%
11月30日,四川监管办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的通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的长效机制,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定了该《计划》。
根据《计划》目标:2018年,清洁能源消纳取得显著成效;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
具体指标:2018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88%(力争达到90%以上),弃风率低于12%(力争控制在10%以内);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确保弃风、弃光电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大部分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19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90%(力争达到92%),弃风率低于10%(力争控制在8%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基本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20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国家发改委: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
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要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推进工作缓慢的地区,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同时,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各地要综合已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明确具体降价标准,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降价措施可操作、可传导。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可参照当地全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等方式直接明确降价后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提高降价政策的可操作性,便于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落实执行。
3、六部门调税:这些光伏设备明年起进口免税
日前,财政部、发改委 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指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第十五章节,对光伏领域所需的进口低压扩散炉、原子层沉积设备等设备和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十三部委机关发文:规范产业扶贫和光伏扶贫 杜绝政策“养懒汉”
从国务院扶贫办官网获悉,近日,13个国家部委、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意见》。
《意见》从七大方面17个小点对扶贫行动进行了详细的统筹规划和安排部署。其中,光伏扶贫也被重点提及。
《意见》明确指出,减少简单发钱发物式帮扶。规范产业扶贫和光伏扶贫,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产入股形成的收益主要支持村集体开展扶贫。推广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方式,除现行政策明确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外,原则上不得无条件发放现金。不得包办代替贫困群众搞生产、搞建设,杜绝“保姆式”扶贫,杜绝政策“养懒汉”。
5、国家能源局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意见
11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根据意见稿,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配额义务。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各配额义务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公益性电量(含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6、国家能源局:建设健全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
11月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强储能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根据《方案》,建立储能技术标准系统化协调工作机制。由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牵头成立国家储能技术标准化总体组,负责整体管理、协调、监督储能标准化工作,研究拟定储能标准化建设方向、政策、规划。依托国家储能技术标准化总体组,建立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之间、可再生能源标准化组织与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之间,以及各个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之间的联络及工作协同机制。
建设健全储能技术标准化组织。在储能接入电网和储能系统方面,发挥电力标准化支撑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托全国电力储能标委会等标准化技术组织重点开展电化学储能系统、抽水蓄能电站及氢储能电站等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制;在储能设备层面,发挥电器工业标准化支撑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托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委会、全国燃料电池及液流电池标委会、能源行业液流电池标委会、能源行业高温燃料电池标委会等开展各专业领域重点标准研制;由电器工业标准化支撑机构牵头成立能源行业蓄电池标准化推进组,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技术进步动态及时调整、完善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标准体系。
7、国家能源局就光热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
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稿)》等技术标准意见的函,涉及海上风电、光热发电、GIL综合管廊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稿。
二、地方:
1、京津冀绿电交易规则试行版正式发布
11月28日,华北监管局正式发布《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规则》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要按照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接入电网、已并网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3)符合相关并网技术标准。
此外,《规则》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年度和月度的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发电权)。售电公司之间及电力用户之间,暂不开展交易合同电量转让。
2、三亚分布式光伏发电市级补助:0.25元/千瓦时 须满足三个条件
日前,三亚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申报项目为2018年9月30日前,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及光伏扶贫项目)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补助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通知指出,申报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
2.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3.项目已并网发电且运行满1年(光伏扶贫项目不受限制)。
3、宁夏提出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
根据宁夏发改委近日印发的《银川市能源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到2020年,建成全国技术领先的单晶硅及切片生产制造基地,具备完整的太阳能发电及光伏制造生产体系,银川市成为西部领先的光伏制造产业基地;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因此,《方案》明确提出了主要任务: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太阳能中温集热制冷采暖成套系统、高温真空集热成套系统,开拓多元化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优化新能源产业布局,进一步推广太阳能集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企业在通信、交通、照明等领域采用分散式光伏电源。
同时,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加速发展,积极推动大功率高效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电池板维修清洗装备、低风速发电和风电机组整机开发设计能力。加快从生产加工向研发设计等领域的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统筹建设城乡供能设施,推进城乡用能方式转变,提高城乡用能水平和效率。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加快建设热电联产,改造现有燃煤供热机组,稳步发展天然气集中供热,积极推进电力、燃气、热力、供冷等一体化工程,实现能源梯级互补高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围绕居民采暖、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稳步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有序替代散烧煤炭和燃油,提高LNG替代柴油消费比重;加快实施各类商贸服务行业“煤改气(电)”、“油改气(电)”;积极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天然气、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燃料、生物沼气等的应用。
4、山东:放开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 鼓励参与市场交易
11月23日,山东发改委、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指出,根据全省清洁取暖工作进程,将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由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17城市。
根据《通知》,“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一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此外,《通知》提出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
5、浙江出台全国首个家庭屋顶光伏标准
11月23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的通知指出,各地光伏服务企业应做好家庭光伏项目的有序开发,遵照《指南》要求,重视项目安全性、重视用户的信用,重视项目的长期运维保障,严格质量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共同维护全省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的良好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可靠、服务优良的项目服务。
6、安徽绩溪县进一步完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机制
近日安徽绩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分配机制的意见。
根据意见的结算方式:县供电公司将发电收入核算表报送县扶贫办、发改委审核认定,先期划转至电站收益结转机构账户(县财政局),再划拨至贫困村账户,村级电站要及时配合县供电公司办理发电收益结算发票。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县财政局要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检查与监督。
7、江西规范售电公司市场行为 严重者暂停售电业务
江西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当前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相关市场行为通知》指出,市场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售电公司通过所谓“零服务费”或低于日常运维成本的低服务费承诺进行非理性竞争,严重影响了电力市场正常秩序,为引导售电公司服务用户的常态化机制,鼓励售电公司通过实施增值服务业务降低用户的综合运营成本,省能源局将组织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和运营评估,对近两年连续亏损仍以过低服务费参与市场竞争的售电公司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售电公司售电业务。
8、上海降低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
上海物价局上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
一、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8分钱。
二、本市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余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以下简称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具体可由用户向电网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暂未申请办理的电力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上述调价自2018年9月份电费账单抄表之日起执行。
9、福建:12月起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光伏发电等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自2018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办法》称,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有关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建设或者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
10、山西五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光伏+”智能化发展和应用
11月2日,山西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山西省能源生产和利用设施智能化改造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电厂智能化发展及示范工程建设。发展以“无人值守(少人值班)”模式为基础、以通信平台为支撑、以“数据采集自动化、信息预测精确化、调度决策最优化、运行控制一体化”为特征的智能电厂,实现设备智能化、控制智能化。推进“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高度一体化融合,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经济运行的目标。鼓励研究和应用数字信息技术、大数据与光伏技术融合,实现时间、空间、设备等多层面、多维度监控、管理。通过无人机智能巡检,及时发现组件问题,实现智能监控。采用光伏智能化系统,推进光伏+农业、光伏+建筑、光伏+工业园区、光伏+农村的智能化发展和应用。鼓励使用智能分布式风机,为风能合理有序开发提供保障。支持省内风机生产企业,攻克智能分布式风机技术,并结合先进传感与智能技术实现分布式风电安全、环保、高效开发。进一步推动我省风电智能化产业系列化、高端化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稳妥推进智能电厂建设,促进电厂与电厂、电厂与电网信息对接,支撑电厂生产和电网规划决策,助力实现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协同发电,切实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此外,《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内外部智能化设备配备工作,提高建筑整体智能化水平。加快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步伐,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着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工业园区智能化水平,打造智慧园区。完善楼宇自控系统,实现对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变配电系统等管理与协调以及送排风机、照明回路、变配电设备等机电设备信号的采集与控制,实现风、水、电智能化控制,达到园区节能效果。研究综合能源和智能建筑集成技术,将分布式能源发电和天然气网、建筑节能等相结合,实现冷、热、电三大能源系统整合优化运行。
11、冀北电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优先调度实施细则
根据华北能源监管局11月5日印发的《冀北电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优先调度实施细则(试行)》,当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受限时,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可再生能源场站发电。所有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级相同,均设为最高优先级。
对于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在有功控制时将其拆分成一个扶贫电站和一个非扶贫电站,对于扶贫电站按照全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控制原则优先发电,对于非扶贫电站按照与普通光伏电站相同的原则下发出力指令。
此外,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拆分后,发电计划、功率预测等两个细则考核内容均按照两个不同的场站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