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各大中央企业职工经济利益,影响力巨大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
1月16日晚间,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资委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16日首次正式公开全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按照国资委要求,将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且将全面部署2019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一名国资委相关人士认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在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资总额管理又是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涉及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既要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体现中央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特点。按照国资委的思路,分级、分类管理为其中要义。
《办法》明确提出,未来将按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此次改革的重要创新点之一就是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
除了分类管理,还有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下一步,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上述国资委人士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切实做到了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下一步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决定机制。上述国资委人士认为,《办法》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目标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创新。
举例来看,如明确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全面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核心理念。再比如《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出资人根据国家要求调控企业工资水平的规定,突出了出资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简政放权的管理导向,释放了积极的改革信号。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角度看,该国资委人士还认为,《办法》在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对于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上,国资委要求,如明确对于实施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和国资委关于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确保做到权责对等。同时,《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监管到位。
上述国资委人士认为,总的来说,《办法》较好地体现了中发22号文件的改革要求,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符合此前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提出强化正向激励的有关精神,符合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对促进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落地
下一步,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究竟应该如何具体决定?
按照《办法》要求,未来将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提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一是工资总额增长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挂钩联动。《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中央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
二是工资总额增幅应当根据效率水平进行适度调整。《办法》提出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也明确要予以适度支持。
细化来看,针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业,未来的工资总额监管措施,也将是差异化的。
例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按照国资委的部署,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将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匹配的大原则下,选取差异化的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增长挂钩,尤其是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公益类中央企业,可以探索结构化管理方式,允许企业在工资总额中自主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工资总额,与企业所承担特殊任务和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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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各大中央企业职工经济利益,影响力巨大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
1月16日晚间,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资委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16日首次正式公开全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按照国资委要求,将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且将全面部署2019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一名国资委相关人士认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在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资总额管理又是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涉及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既要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体现中央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特点。按照国资委的思路,分级、分类管理为其中要义。
《办法》明确提出,未来将按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此次改革的重要创新点之一就是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
除了分类管理,还有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下一步,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上述国资委人士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切实做到了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下一步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决定机制。上述国资委人士认为,《办法》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目标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创新。
举例来看,如明确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全面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核心理念。再比如《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出资人根据国家要求调控企业工资水平的规定,突出了出资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简政放权的管理导向,释放了积极的改革信号。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角度看,该国资委人士还认为,《办法》在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对于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上,国资委要求,如明确对于实施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和国资委关于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确保做到权责对等。同时,《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监管到位。
上述国资委人士认为,总的来说,《办法》较好地体现了中发22号文件的改革要求,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符合此前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提出强化正向激励的有关精神,符合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对促进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落地
下一步,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究竟应该如何具体决定?
按照《办法》要求,未来将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提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一是工资总额增长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挂钩联动。《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中央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
二是工资总额增幅应当根据效率水平进行适度调整。《办法》提出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也明确要予以适度支持。
细化来看,针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业,未来的工资总额监管措施,也将是差异化的。
例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按照国资委的部署,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将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匹配的大原则下,选取差异化的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增长挂钩,尤其是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公益类中央企业,可以探索结构化管理方式,允许企业在工资总额中自主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工资总额,与企业所承担特殊任务和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