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电 > 电与法

私拉“电网” 触了“法网”

京山法院发布时间:2024-10-12 11:26:37

  出于捕猎的一己私欲,铤而走险私拉电网,却致他人触电身亡。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的一天,高某甲、高某乙使用铁丝、绝缘棒等工具,私自沿某山的山林土路往北往东延伸约1500米,架设呈“7”字形的电网准备捕猎。后二人携带蓄电池、升压机等工具至上述地点,将电网通电后离开。当晚,李某与王某行至此处,欲盗窃升压机时,李某触碰上述电网遭电击后扑在电网上,王某见状将其从电网上拉开,见其呼喊不醒遂离开现场。

  次日5时许,高某甲、高某乙到山上查看时,发现李某死亡,遂报警,二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李某符合电击死亡。后高某甲、高某乙与李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李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评估认为,高某甲、高某乙若适用社区矫正,社会风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法官审理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甲、高某乙为捕捉猎物私自架设电网,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甲、高某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高某甲、高某乙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高某甲、高某乙适用缓刑。最终依法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私设电网,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私自架设电网,若有违反,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中,高某甲、高某乙虽非出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观故意,但为了捕猎的一己私欲,心存侥幸,对于可预见的威险性予以放任,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广大群众要对公共安全抱以敬畏,增强安全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公共安全防线。切勿心存侥幸、疏忽大意,为自己的利益而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导致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


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最新评论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