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 2019-12-20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本站编辑

  我国输配电价改革以成本监审办法和定价办法为基本依据,体现了从行政定价到管制定价的市场化改革精神。但是,由于我们对这种改革缺乏自觉和清醒的认识,实际工作中,在管制定价中又经常掺杂了行政定价的成分。

  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布置制定第二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在总结第一个监管周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2016年制定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711号,以下简称《定价办法》)两个基本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新修订《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但新修订的《定价办法》却迟迟没有出台。针对可能面临的棘手问题,笔者将做简单的分析和探讨,希望对《定价办法》修订有所帮助。

目前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中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定价办法如何与当前的降电价政策协调一致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推行降电价政策与输配电价定价有关,近两年来,主要降低了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降电价政策如何体现在第二轮输配电价核定中?有二种不同的选择,第一种是把两项政策完全分开,像现在这样同时执行独立输配电价和降电价政策,这样的话,定价办法中可以不考虑降电价政策的影响;第二种是把降电价政策通过核减准许收入实际上是核定准许收益率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融入到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中,同时取消现行的降电价政策。如果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输配电价只是临时性的政策,那么可按第一种思路处理;相反,如果当前的降电价是国家长期的政策选择,那么应该采用第二种思路。

  两种思路各有适用条件,操作起来也各有优缺点,估计目前国家打算按第二种思路处理。假设按第二种思路处理,把当前降电价政策融入到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中,会出现许多新问题;例如,第二轮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后,许多省电网公司出现亏损,这样,准许权益资本收益率就需要按负值确定。姑且不论这个结果会影响电网公司长远发展和财政补贴来源问题,仅在定价办法中如何表述就很困难,与其它政策法规如《电力法》中的有关条款也存在矛盾。

  定价方法的问题

  目前我国输配电价采用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方法其实不是定价方法,而是定价原则,真正的定价方法是投资回报率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通过准许投资回报率机制解决输配电网建设的资金问题,因为国外输配电网是私人投资,经常和主要面临的是投资不足问题,政府管制机构和政策必须释放明确的投资信号吸引投资,才能保证尽可能减少输电堵塞,保证供电可靠性。为什么现行定价办法在加权的准许收益率计算中,把债务称作资本,同时把债务的成本即贷款利率不纳入准许成本而作为收益率核算,也是为了给银行间接投资释放清晰的投资信号。

  在目前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下,电网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强调政治和社会目标,而不仅是经济目标,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4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规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在突出效益效率的同时,突出“创新驱动,实业主业,国际化经营,服务保障或社会责任和问责机制”,后面五个“突出”实际上降低了效益效率考核的权重。

  目前国网、南网两大电网公司都是中央企业,按照《考核办法》,电网企业可以而且应该不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基于投资回报率的定价方法及其机制就体现不出应有的价值。实际上,这个定价方法也没有真正执行到位,比如政府批准的准许收益率仅在核价时用,实际的收益率与准许收益率有什么差异?并没有在执行过程中评估和调整。

  权益资本收益率的确定问题

  债务资本收益率水平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相对容易操作,也有科学依据。但是,权益资本收益率定在什么水平却相对复杂。

  现行《定价办法》首先把权益资本按形成原因分为政策性有效资产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然后规定,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 1%核定; 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 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4 个百分点核定;同时明确,首个监管周期权益资本收益率可参考省级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前三年实际税后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拟修订出台的办法中提出按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确定的权益资本报酬率作为依据。现行《定价办法》和拟修订出台的办法对权益资本收益率的确定不仅在基本原则上不明确、甚至有错误,而且很难操作。首先,权益资本收益率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当然应该是电网建设的实际需要。国外经验表明:如果电网堵塞严重,供电可靠性低和线路损耗大等,说明电网投资不足,就应该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吸引更多投资改善目前的投资不足状态;反之亦然。目前我国定价办法中完全没有明确权益资本收益率与电网生产能力状态挂钩这个原则,更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则。其次,如果按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规定的收益率标准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第一,在因果关系上讲不通,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准许收益率管制应该在先,国资委的经营业绩考核应该在后;否则,合理收益管制在制度上就没有保证。第二,国务院国资委仅对中央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而中央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只有分解到各省后,才能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制定,其中还要考虑区域电网和专项输电工程因素,如果没有具体规则,操作起来也很困难。

      关键词: 输配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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