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据了解,该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修订,适用于各省(区、市)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已经废止。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外商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投资,享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政策。
据记者了解,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包括了不少新能源产业的类别,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在新能源领域中,国际投资者偏向拥有长期及稳定现金流的新能源项目。制定明确的政策会为国际投资者提供长期项目投资的渠道。
在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主要包含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以及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两个主要方向,其他非传统能与核电站和水电站等也有相关类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这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其中,云南、宁夏、海南、新疆等省份鼓励太阳能制造业等的发展。
此次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与类目描述有部分修订,“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修订为“发电为主的大型水电站及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经营”,“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修订为“高新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可以看出,外商投资的方向需要更加高效,技术要求更高。
细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以看出,在水电、核电及新能源领域,对于外商的开放程度日渐提高。
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水电设备、核电机组都有规模要求,且限于合资、合作。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虽然取消了规模限制,但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在随后2011年的修订中,才取消了合资、合作要求。在2017年的修订中,目录取消了在“核电站的建设、经营”和“电网的建设、经营”中的中方控股要求。
中国对于外商在新能源方面越来越开放是大趋势,因为在以前补贴较高的时代,外商获不获取补贴都不太合适,随着平价上网推进,这个矛盾将越来越小。另外,国内竞争比较激烈,成本、报价越低越有优势,现在不光是平价上网,还鼓励低价上网。
另一方面,外商的资金成本普遍较国内企业低,投资回收周期放得更长,以光伏为例,国内一般在5年,而国外可以达到十年左右,甚至更长。也就是说,外商更容易拿到长期的低息贷款,资金的回收压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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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据了解,该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修订,适用于各省(区、市)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已经废止。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外商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投资,享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政策。
据记者了解,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包括了不少新能源产业的类别,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在新能源领域中,国际投资者偏向拥有长期及稳定现金流的新能源项目。制定明确的政策会为国际投资者提供长期项目投资的渠道。
在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主要包含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以及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两个主要方向,其他非传统能与核电站和水电站等也有相关类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这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其中,云南、宁夏、海南、新疆等省份鼓励太阳能制造业等的发展。
此次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与类目描述有部分修订,“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修订为“发电为主的大型水电站及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经营”,“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修订为“高新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可以看出,外商投资的方向需要更加高效,技术要求更高。
细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以看出,在水电、核电及新能源领域,对于外商的开放程度日渐提高。
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水电设备、核电机组都有规模要求,且限于合资、合作。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虽然取消了规模限制,但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在随后2011年的修订中,才取消了合资、合作要求。在2017年的修订中,目录取消了在“核电站的建设、经营”和“电网的建设、经营”中的中方控股要求。
中国对于外商在新能源方面越来越开放是大趋势,因为在以前补贴较高的时代,外商获不获取补贴都不太合适,随着平价上网推进,这个矛盾将越来越小。另外,国内竞争比较激烈,成本、报价越低越有优势,现在不光是平价上网,还鼓励低价上网。
另一方面,外商的资金成本普遍较国内企业低,投资回收周期放得更长,以光伏为例,国内一般在5年,而国外可以达到十年左右,甚至更长。也就是说,外商更容易拿到长期的低息贷款,资金的回收压力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