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应急备用电源需求的地方,在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设计寿命期未满的现役30万千瓦煤电机组,作为“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年度煤电淘汰关停产能目标任务;
2.机组各项指标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对电力系统有一定支撑作用,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力、热力应急需求;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煤电机组。
(三)违规建设且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机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限期予以清理。
(四)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关停淘汰验收标准
(一)关停机组验收标准。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
2.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
3.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
6.电网运行记录证明。对并网运行机组,由电网企业出具,逐一列出机组容量、并网与解网时间、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对孤网运行机组,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运行记录等材料。
(二)“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在负荷高峰期运行或出现电力缺口、民生供暖缺口时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其他时间停机备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电企业出具的自愿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承诺书;
2.承担“关而不拆”应急备用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协议;
3.机组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要求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机组供电煤耗检测报告、环保超低排放验收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并网协议等;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机组启停、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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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应急备用电源需求的地方,在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设计寿命期未满的现役30万千瓦煤电机组,作为“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年度煤电淘汰关停产能目标任务;
2.机组各项指标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对电力系统有一定支撑作用,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力、热力应急需求;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煤电机组。
(三)违规建设且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机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限期予以清理。
(四)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关停淘汰验收标准
(一)关停机组验收标准。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
2.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
3.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
6.电网运行记录证明。对并网运行机组,由电网企业出具,逐一列出机组容量、并网与解网时间、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对孤网运行机组,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运行记录等材料。
(二)“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在负荷高峰期运行或出现电力缺口、民生供暖缺口时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其他时间停机备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电企业出具的自愿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承诺书;
2.承担“关而不拆”应急备用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协议;
3.机组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要求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机组供电煤耗检测报告、环保超低排放验收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并网协议等;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机组启停、维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