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并网原则(经济)协议;
(三)趸售合同。
第十条 交易类合同主要是指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交易合同:包括双边交易合同、集中竞价合同、挂牌交易合同及电力用户委托代理协议;
(二)电量互保交易合同;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
(四)预挂牌月(日)平衡交易合同;
(五)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合同;
(六)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七)跨省跨区交易合同。
1.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2.跨省跨区双边、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交易合同、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3.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4.发电企业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调度类合同是指在并网前签订的确立调度关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二)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三)电网企业与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二条 输(配)电服务类合同是指电网企业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签订的合同,应为三方或多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二)电网企业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类合同是指除以上类别外,为满足电力实际运营需求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法规要求签订的合同;
(二)各类合同的补充合同;
(三)根据交易需要签订的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合同形成的文件形式,可分为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原则上签订采用电子合同,特殊情况下可选择采用纸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期限,可分为多年、年、季度、月度、周、月内多日、日前、日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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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网原则(经济)协议;
(三)趸售合同。
第十条 交易类合同主要是指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交易合同:包括双边交易合同、集中竞价合同、挂牌交易合同及电力用户委托代理协议;
(二)电量互保交易合同;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
(四)预挂牌月(日)平衡交易合同;
(五)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合同;
(六)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七)跨省跨区交易合同。
1.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2.跨省跨区双边、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交易合同、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3.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
4.发电企业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调度类合同是指在并网前签订的确立调度关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二)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三)电网企业与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二条 输(配)电服务类合同是指电网企业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签订的合同,应为三方或多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二)电网企业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类合同是指除以上类别外,为满足电力实际运营需求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法规要求签订的合同;
(二)各类合同的补充合同;
(三)根据交易需要签订的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合同形成的文件形式,可分为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原则上签订采用电子合同,特殊情况下可选择采用纸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期限,可分为多年、年、季度、月度、周、月内多日、日前、日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