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
从整体来看,我国目前已形成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等6大区域电网。在第一轮电改后,除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专项输电工程采取“网对网”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外,国家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区域电网均不存在统一、规范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而是多以内部结算价格作为区域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各区域电网的输电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存在着较大差异。
以华东和华中区域电网为例,在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前,华东区域电网实行的输变电收费方法主要依据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费收取办法》,由固定输电费和电度输电费组成。其中,电度输变电费的收取项目、标准及方式执行《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的规定,固定输变电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费收取办法》确定。固定输变电费又分为华东分部管理输变电资产的输变电费和代收代付输变电费两部分,对于华东分部管理输变电资产的输变电费,还根据输变电资产的服务对象,分为全网共享输变电资产、定向服务输变电资产和特别服务输变电资产三类,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进行定价。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对区域共用输电网络的价格体系和定价方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区域电网输电定价体系与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了区域电网输电定价应遵循区分功能、尊重历史以及促进交易的原则。在价格形式方面,明确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之后,2018年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公布了新定价办法下的区域电网两部制电价。
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格
2005年印发的《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依据该办法,同时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于2006,2007年和2008年按照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购电价,即购销差价计算暂行的输配电价标准并予以公布。2009年,原国家电监会颁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大用户直购电的输配电定价原则:“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009年11月,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福建、甘肃两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作出批复。该批复原则上同意福建、甘肃两省上报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标准。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批复浙江、江苏和重庆等多个省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的输配电价。
2013年7月,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3]258号),其中对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损耗率)测算核准工作。国家已核批输配电价的省份,按照核批的标准执行。未核批的省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输配电价计算公式,抓紧测算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2005年之后的一系列输配电价改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电网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利于接受社会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和满足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开展。但是,《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设定的“成本加收益”的独立输配电价管理方式却迟迟未能实现。
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标志着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工作正式开始。该文件在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各试点中首次明确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独立输配电价监管模式,提出以3年为周期进行电价监管,建立输配电价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设立平衡账户平抑电量波动对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回收的影响等。
随着2015年《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的发布,2015年上半年,云南、贵州、安徽、宁夏和湖北等五省入选第二批输配电价改革扩大试点省份,输配电价改革由点及面,范围逐渐扩大;2016年3月,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同年9月,国家又将输配电价改革扩大到蒙东、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实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全覆盖。
从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方案来看,各试点均以3年作为输配电价监管周期,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核定监管周期内各年的输配电年准许收入,采用分电压等级传导的方式核定省级电网各电压等级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价。从价格形式来看,为与改革前的电价政策相衔接,一般工商业用户采取单一制电量电价,大工业用户采取“电量电价+基本电费”的两部制电价。
从价格水平来看,各省的输配电价差异较大,华东、华北、华中地区高于西北、东北地区,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地的输配电价位于全国较高水平,而贵州、云南等地则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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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
从整体来看,我国目前已形成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等6大区域电网。在第一轮电改后,除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专项输电工程采取“网对网”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外,国家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区域电网均不存在统一、规范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而是多以内部结算价格作为区域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各区域电网的输电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存在着较大差异。
以华东和华中区域电网为例,在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前,华东区域电网实行的输变电收费方法主要依据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费收取办法》,由固定输电费和电度输电费组成。其中,电度输变电费的收取项目、标准及方式执行《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的规定,固定输变电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费收取办法》确定。固定输变电费又分为华东分部管理输变电资产的输变电费和代收代付输变电费两部分,对于华东分部管理输变电资产的输变电费,还根据输变电资产的服务对象,分为全网共享输变电资产、定向服务输变电资产和特别服务输变电资产三类,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进行定价。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对区域共用输电网络的价格体系和定价方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区域电网输电定价体系与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了区域电网输电定价应遵循区分功能、尊重历史以及促进交易的原则。在价格形式方面,明确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之后,2018年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公布了新定价办法下的区域电网两部制电价。
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格
2005年印发的《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依据该办法,同时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于2006,2007年和2008年按照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购电价,即购销差价计算暂行的输配电价标准并予以公布。2009年,原国家电监会颁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大用户直购电的输配电定价原则:“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009年11月,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福建、甘肃两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作出批复。该批复原则上同意福建、甘肃两省上报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标准。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批复浙江、江苏和重庆等多个省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的输配电价。
2013年7月,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3]258号),其中对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损耗率)测算核准工作。国家已核批输配电价的省份,按照核批的标准执行。未核批的省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输配电价计算公式,抓紧测算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2005年之后的一系列输配电价改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电网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利于接受社会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和满足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开展。但是,《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设定的“成本加收益”的独立输配电价管理方式却迟迟未能实现。
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标志着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工作正式开始。该文件在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各试点中首次明确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独立输配电价监管模式,提出以3年为周期进行电价监管,建立输配电价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设立平衡账户平抑电量波动对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回收的影响等。
随着2015年《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的发布,2015年上半年,云南、贵州、安徽、宁夏和湖北等五省入选第二批输配电价改革扩大试点省份,输配电价改革由点及面,范围逐渐扩大;2016年3月,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同年9月,国家又将输配电价改革扩大到蒙东、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实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全覆盖。
从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方案来看,各试点均以3年作为输配电价监管周期,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核定监管周期内各年的输配电年准许收入,采用分电压等级传导的方式核定省级电网各电压等级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价。从价格形式来看,为与改革前的电价政策相衔接,一般工商业用户采取单一制电量电价,大工业用户采取“电量电价+基本电费”的两部制电价。
从价格水平来看,各省的输配电价差异较大,华东、华北、华中地区高于西北、东北地区,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地的输配电价位于全国较高水平,而贵州、云南等地则处于全国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