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茂:电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风险及其防控

作者:王信茂 发布时间:2017-11-10   来源:中国电力网

  (四)法律风险

  1、除新加坡等国外,“一带一路”大部分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制度空白较多,有关投资、贸易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

  2、司法体系与司法执行效率两级分化较为突出。除新加坡等国外,大多数国家司法独立性、廉洁度、程序保障等司法执法要素难以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合同执行不力,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最终结果难以达到预期。

  (五)金融风险

  在全球经济环境和货币政策分化、国际货币市场波动加剧的条件下,“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居多,经济普遍比较落后,资本市场发展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国内经济状况受到国际资源、能源价格波动的严重影响。存在的金融风险包括:

  1、项目融资中的利率风险。在运用PPP/BOT模式进行项目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

  2、汇率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属于外汇风险等级偏高国家,币种国际流通性差,汇兑风险大,汇率风险对冲工具缺乏。

  3、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风险。当地货币难以顺利转换成所需外汇并运出国外,用以偿还对外债务和其他的对外支付。

  4、通货膨胀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

  三、如何防控五大风险

  (一)防控政治风险

  1、防控政治风险要着眼风险管理,充分使用政治保险工具。对贷款风险较大的项目,选择政治险和商业险都覆盖的买方信贷保险;承保机构除选择中国信保之外,可探索选择世界银行隶属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全面政治保险。

  2、要着眼风险缓释,合理设计运作模式。要摒弃传统的采取性价比优势参加国际市场竞争和低价竞标的模式,在国外客户能按市场价格和国际商业规则购买的条件下合理承担项目建设、运营技术支持等职责,审慎参与项目运营及提供大额长期贷款,避免承担项目运营的商业风险。

  3、要着眼长远发展,通过共同开发民生项目与当地政府进行利益捆绑,获得当地政府与民众支持,通过利益捆绑巩固当地政府执政的民意基础;通过加强民生项目投入和人文交流,加大项目企业本土化和员工属地化等方式,积极回馈当地社会,争取民众支持。

  (二)防控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

  1、企业深化与情报和安全部门合作,做好安全情报的搜集和研判,通过我国的安保企业,深入开展双边安全合作。探索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有关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恐怖组织。

  2、增强信息分析和危机预警能力。通过“大数据”工具对获取的情报进行深入挖掘和关联分析,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提前预判风险。

  3、企业定期向我国有关部门了解安全风险信息。通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防控法律风险

  1、推动我国政府与所在国政府就单个项目政府间协议及有利于保障相关方利益的特许权协议的签订,积极争取“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主权担保。

  2、所在国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或项目进展涉及所在国法律修改的,应推动所在国修改法律条款,把通过针对本项目的新法案作为项目建设先决条件。企业遇见问题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同时还要善于利用经贸协定的相关条款。

  3、企业做好前期调研,根据法律风险情况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合作模式进行选择。在法律政策比较完善的国家,可考虑采用“公私合营”(PPP)或“基础设施特许权”(BOT)模式,在法律风险大的国家和地区应谨慎选择“设计采购施工”(EPC)等模式,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进度开展工程施工。

  4、高度重视项目争端的解决方式,即要在项目走出去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预判,并创设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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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王信茂,电力企业,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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