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长青起诉奥吉娜举报案名誉侵权二审开庭
奥吉娜指证一审程序明目张胆严重违法、第二个判决书无效、华阳长青上诉无效
中国电力网讯 2024年12月12日9时30分,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长青公司)起诉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奥吉娜公司)举报案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号(2024)豫15民终5218号](下面附有:案由和案件过程简述)。
特别强调:
因原、被告双方均上诉,合并审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案一审法院法官陈阳严重违法,先后下达了两个只有日期不同其它内容完全相同的判决书,依据第一个判决书下达的时间(2024年10月28日),长青公司提交的上诉状(2024年11月18日)已超时无效。
奥吉娜公司的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1525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下附:奥吉娜公司《上诉状》)。
奥吉娜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针对一审法院陈阳法官一案两判决书严重违法行为和长青公司的上诉,奥吉娜公司在答辩中犀利指证:
1、长青公司的上诉完全是在掩盖固始法院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事实,而非真实要上诉。该案已经不是一件简单的名誉权诉讼纠纷案件,而是固始法院充当某些不良企业的打手。
2、奥吉娜公司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此事奥吉娜公司将与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黑暗势力斗争到底。
3、奥吉娜公司的答辩意见主要为:“一、原审法院2024年11月12日的判决书违法无效;二、被答辩人的上诉已经超过十五天的上诉期,上诉无效。”(下附奥吉娜公司《答辩意见》)。
长青公司的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豫1525 民初 60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权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维持判决第一项;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下附:长青公司《上诉状》)。
特别说明:
该案固始县法院一审法官陈阳下达了两个判决书。收到第一个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判决书后,奥吉娜公司判定陈阳法官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存在先判决,后质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与判决书同日送达等肆无忌惮的程序严重违法行为,同明,判决内容也与奥吉娜公司举报不符,奥吉娜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14时38分依法向一审法院陈阳法官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状中列举了陈阳法官的种种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第二天,2024年11月12日9时39分,奥吉娜公司突然又接到了陈阳法官下达的第二个判决书,案号和内容与之前的判决书一字不差,只是判决日期由2024年10月28日改成了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0月28日的判决书在网上已被抹去痕迹(下附两个判决书的首页和尾页)。好巧不巧,2024年11月18日,长青公司递交了上诉书。
庭审主要辩论焦点: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两个焦点: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适当?2、奥吉娜公司的举报、投诉、宣传等行为是否妨碍了华阳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有妨碍,一审判决的200000损失是否适当?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长青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程序并不存在违法。2、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奥吉娜公司辩称:1、列举收到判决书后,与一审法官电话沟通定案证据未质证,法官回答说:没收到没事,明天我给你发一份,你明天再质证事实,证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判决200000没有任何依据,完全是法官自己认定的数额。招标方终止采购或者是项目流标,是招标方的权利,长青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因为我方举报导致的这种因果关系,而且,原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很明显是违法的。
奥吉娜公司答辩意见
长青公司上诉状
2024年10月28日第一个《判决书》(首页、尾页)
2024年11月11日第二个《判决书》(首页、尾页)
案由:
因发现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长青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在多家央企风电润滑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使用只适用于废矿物油回收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HW08:900-217-08,回收处置废合成型风力发电机组齿轮油(下称:废风电齿轮油)问题,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奥吉娜公司)自2022年10月18日起,多次向国家生态环境部及直属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因不接受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的多次答复和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处理结论,奥吉娜公司遂以不作为和乱作为为由,起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长青公司为第三人),经过固始县法院的一审、信阳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以及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三审,均以奥吉娜公司为“不适格原告”(用白话讲,就是没有起诉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和申诉。
长青公司以因奥吉娜公司的多次举报和诉讼,导致相关环境部门多次进行现场调查,对其造成恶劣影响,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严重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损失惨重为由,于2024年6月3日,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奥吉娜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恶意举报、投诉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不法行为,在国家级报纸或全国生态环境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少于30日);2、判令被告赔供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暂定为50万。”
案件过程简述
1、2024年6月15日,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传票和华阳长青公司起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诉状》。传票日期显示为2024年6月12日,开庭时间是:2024年6月19日,距奥吉娜公司收到传票日仅4天。
2、2024年6月16日,奥吉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固始县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奥吉娜公司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6月26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1525民初6011号,裁定“驳回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奥吉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7月30日,奥吉娜公司收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的民事裁定书(2024)豫15民辖终1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2024年8月14日8:30时,华阳长青公司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4)豫1525民初6011号]在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开庭。就庭审核心问题,2024年8月18日奥吉娜公司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代理词》。
5、2024年10月30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法院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号。判决长青公司胜诉如下:“一、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等名誉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报纸或全国生态环境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少于 30 日); 二、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损失2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由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6、因发现一审判决和裁定存在先判决,后质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与判决书同日送达等肆无忌惮的程序严重违法行为和判决内容也与奥吉娜公司举报不符,奥吉娜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1525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对法官陈阳的严重违法行为向人大、纪监委进行检举。
7、2024年11月12日,奥吉娜公司又收到固始县法院只有日期更改为2024年11月11日,内容与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一致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号,同时,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号在网上已无法查到。
8、2024年11月18日,华阳长青公司提交《上诉状》(依据第一个判决书,上诉已超时),请求“1、依法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豫1525 民初 60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权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维持判决第一项;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9、2024年12月12日9时30分,华阳长青公司起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024)豫15民终5218号],二审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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