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配电网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该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形成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每个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6月份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配电价格核定的有关报告及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该监管周期第一年6月份前正式核定该增量配电网本监管周期配电价格。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后,将持续性跟踪监管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成本、收入、电价、电量、服务、绩效等情况,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政策。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节点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相关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增量配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将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相关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价时进行追溯,并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配电价格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包括对运行维护费项目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的方式归类;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售电业务、竞争性业务分开独立核算;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成本独立核算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电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逐步建立对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投资管理、成本管理等情况的奖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内地方电网需要制定并执行配电价格,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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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配电网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该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形成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每个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6月份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配电价格核定的有关报告及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该监管周期第一年6月份前正式核定该增量配电网本监管周期配电价格。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后,将持续性跟踪监管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成本、收入、电价、电量、服务、绩效等情况,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政策。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节点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相关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增量配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将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相关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价时进行追溯,并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配电价格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包括对运行维护费项目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的方式归类;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售电业务、竞争性业务分开独立核算;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成本独立核算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电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逐步建立对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投资管理、成本管理等情况的奖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内地方电网需要制定并执行配电价格,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