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配电固定资产,不含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形成资产后计价注入至增量配电网企业的配电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 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如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核定;如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核定。
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配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计算公式为:
价内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所得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第十三条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含增值税)=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
其中,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向所有使用该配电区域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增量配电网企业利用配电共用网络从其他渠道回收的收入、补贴等应在核定的准许收入基础上相应扣除,不得通过配电价回收。
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参考历史电量增长情况、配电网区域发展情况,以及有权限的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四条 依据增量配电网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结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情况,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 220 千伏(330 千 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20 千伏、10 千伏和不满 1 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根据配电网的实际情况,相邻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可适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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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配电固定资产,不含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形成资产后计价注入至增量配电网企业的配电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 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如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核定;如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核定。
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配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计算公式为:
价内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所得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第十三条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含增值税)=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
其中,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向所有使用该配电区域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增量配电网企业利用配电共用网络从其他渠道回收的收入、补贴等应在核定的准许收入基础上相应扣除,不得通过配电价回收。
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参考历史电量增长情况、配电网区域发展情况,以及有权限的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四条 依据增量配电网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结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情况,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 220 千伏(330 千 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20 千伏、10 千伏和不满 1 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根据配电网的实际情况,相邻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可适当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