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广东省实际,厘清了供电企业、用户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对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分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今年3月29日表决通过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2008年《条例》立法起草小组成立到今年3月《条例》审议通过,这部广东省首部供用电法规的实施,标志着广东省电力立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厘清三方关系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及完善,给广东省的供用电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
即将实施的《条例》将对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产生什么实际影响?广东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孙世光说:“《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地方电力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厘清了供电企业、用户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以问题为导向,对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供电设施保护、用户的权利与义务、供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将为维护供用电和谐关系、促进广东省电力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立法工作小组,积极与立法机关沟通协调,对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公司意见,推进立法进程。广东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风险管理科科长孙发介绍,该公司多次向基层单位征求意见,收集希望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结合实践经验拟定立法解决方案,并促成《条例》纳入广东省人大常委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多次调研、征求意见、立法评估等工作,《条例》最终于今年出台。
治理六大“顽疾”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对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孙世光说,《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解决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电力行政执法长期缺位、电网建设用地难、危害供电设施安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安全维护问题、窃电调查取证难问题、依法停电等“顽疾”。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分工,并规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针对电网建设用地难问题,《条例》规定了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统筹安排和预留供电设施位置,并特别规定了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相互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条例》为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提出了线树矛盾、同杆搭挂等问题的处理方式,如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因路径等原因确需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经搭挂方与被搭挂方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搭挂安全协议书,方可搭挂。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安全维护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维护安全责任由其产权人承担,用户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在查处窃电方面,《条例》对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行为时所采取的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的方式进行了认可。对于停电行为,《条例》规定,供电企业需要对用户停止供电的,应当依法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户;此外,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立法有待完善
“《条例》的内容能够有效解决我省供用电实际情况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对于部分存在立法空白或者歧义的内容也有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实践操作性。”孙发说,《条例》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立法为解决现实问题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们日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孙世光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对于供电设施建设工程,供电企业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等要求,这是以往的工作中所没有的。
据了解,由于目前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或者上位法不明确,还有一小部分问题暂时无法通过省人大层面的立法解决。如对于电力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全省及各地市范围内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青苗补偿标准,对于预付费、分期付费等缴费方式等问题,《条例》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仍没有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今后需要公司及各地市局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继续推动。目前对于这些工作的开展,我们会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配合与协作机制。”孙世光说。
(许潆予 刘卉 陈源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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