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18-09-22 23: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5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了修改建议。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施行。为了做好两法衔接,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重点对立法定位、与《核安全法》的关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军民融合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

 

 

一、立法必要性
 

(一)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填补立法空白。

2014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作出重要指示: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十分重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军民融合,确保核事业安全有序发展。近十几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个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特别是缺乏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既不利于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二)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们建立了完整的原子能科技工业体系,为巩固国防和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21世纪,我国核电建设步伐加快。与此同时,核燃料循环产业也进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保障了核能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各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调节相关方利益格局,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要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确保原子能事业发展安全。

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事关世界的和平发展和人类的安全。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核安全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我国“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即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加强核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大力协同,通力合作。需要加快推进原子能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核安全等基本制度,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国家安全,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公众健康。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由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构成。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产业政策、发展方针、管理职责、科普宣传和人才保障、信息公开,以及表彰奖励制度等。

第二章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出了“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为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规定了“国家建立核燃料循环体系,保障核材料、核燃料供应。实行乏燃料循环利用,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发展政策,并对包括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冶炼、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等核燃料循环各环节的活动,以及核燃料循环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等作出了规范。

第四章为原子能利用,对原子能在核反应堆应用、核技术应用、国防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承担原子能国防应用任务的单位规定了鼓励支持政策,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核工业军民融合发展。

第五章为安全监督管理,对核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核材料管制、核应急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作出规范。

第六章为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出口,并对核及核两用品出口、核进口、防扩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进出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口等作出规范。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做衔接性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军事领域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同时对原子能、核跃迁、放射性矿产资源、核材料、核燃料、乏燃料、后处理、商用核反应堆、非商用核反应堆、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废物等13项用语进行明确。

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最新评论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