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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梳理各地法院电力案例显示——管理缺失,罪责难逃

北京晚报发布时间:2022-08-11 10:03:16  作者:张蕾

  近来,降雨频繁,雨天触电引发的各地险情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多发。记者梳理了相关判例,在各地典型案件中,电力设施设备的产权人、经营者以及维护管理者难逃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男子雨天路灯杆旁发生意外 居委会被判担责70%

  广东省汕头市发生一起因街头的电线杆漏电致使过路人死亡的事故。

  事发当晚,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普降暴雨。晚10点15分,陈店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一名男子倒在路灯杆下的积水中。后经120到场确认,男子已经死亡。死者妻子表示,当晚丈夫陆某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遭遇了意外。

  两个月后,陈店派出所出具了男子的死亡结论:陆某下班徒步涉水经过溪北村寨后中路“庆祖祠”时,用手触摸了该处的路灯电杆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验尸,陆某符合触电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路灯在溪北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路灯的架设及管理使用由潮南供电局负责,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两被告索赔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当地法院经审理确认,陆某的死亡与涉案路灯杆的漏电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溪北居委会作为涉案灯杆的产权人,也是维护、管理和负责安全工作的义务人,由于其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致供电设施发生漏电事故,对陆某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受害人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积水中行走应该预见受浸的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其不仅未远离反而用手触摸路灯杆,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个人承担30%,溪北居委会承担70%。因无证据证明潮南供电局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潮南供电局无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溪北居委会赔偿陆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7万余元。

  地下室积水业主被电身亡 供电公司、物业均担责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事发前,当地连续降雨。雨水导致一单元楼的地下室积水,里面的配电箱也因下雨漏水。小区业主多次打电话向供电公司反映,但供电公司并未及时派人维修。

  为解决地下室的积水问题,家住三层的业主王某某与物业人员一起去地下室排水。后王某某在地下室被物业人员发现,120到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符合电击致死。家属认为,地下室的配电箱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

  法院查明,供电公司负责对涉案小区地下室的配电箱进行维护管理。事发时,所涉及的地下室积水,地下室配电箱漏水,业主多次向供电公司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

  法院认为,地下室配电箱漏水极易造成人员触电危险,供电公司怠于维修、疏于管理,过错明显,应对王某某的触电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地下室漏水、积水问题应当积极清理维护,不应交由业主自行解决。王某某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清理积水,应予鼓励,但也应注意个人安全。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排水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终审酌定供电公司担责50%,物业公司担责30%,受害人王某某自行担责20%。据此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5.7万余元,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家属18.5万余元。

  电表箱漏电致准大学生身故 屋主被判赔近10万

  几年前,在安徽省苏州市萧县,被上海某重点大学录取的小闫在暴雨中不幸触电身亡。当时,萧县突降特大暴雨。事发当天,小闫与同学相约到母校聚会,晚上到附近网吧打游戏。雨越下越大,凌晨2点左右网吧也断电了,小闫等人从网吧出来向东行走。此时,位于网吧和一家板面店中间墙上的电表箱漏电,传入水中,小闫踩入地上积水后触电倒地,不幸身亡。

  小闫系独子,意外身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事发后,小闫家属与当地供电局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又将漏电线路的实际使用人告上法院。

  法院审查发现,事发处电表系因线路磨损导致漏电,漏电线路用户已去世多年,该处房屋及电表由其妻子许某所有并管理。板面店已退租,房东也是许某。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许某作为漏电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因其过错导致受害人小闫触电死亡的后果,应当担责。尽管死者家属已从供电公司获得赔偿款,但法院表示,供电公司的赔偿不是免除许某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故判决许某另外赔偿死者家属9.9万余元。

  判例警示

  不可抗力难成免责借口

  触电事故常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台风等恶劣天气发生,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某些电力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往往拿“极端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当作理由,试图免责。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战敏表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义务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标准极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构成不可抗力。

  “绝大多数情况下,电力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及时检查、维修、堵漏,或者在极端天气下及时断电处理,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任战敏表示,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相关责任人应当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过错程度决定责任大小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通常需要审查事发线路是否为高压电、触电原因、损害后果、受害人过失等因素。

  任战敏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触电致害大多数属于一般侵权范畴,通常按照相关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有责、无责以及责任的大小,可能涉及相关电力设施设备的权利人、经营者、日常维护管理者,也可能涉及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甚至是受害人自己。

  如果是涉及高压电的触电致害,对于电力设施的经营者的责任要求更高。如果非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造成,比如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起触电,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但划分责任比例时,也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受害人也有注意义务

  在全国多地法院近几年作出的关于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判例中,多数案件的成年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被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需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相关判例也会赋予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一定的看护责任。

  对此任战敏表示,法律的本质是要在各方利益中寻求一个平衡。固然,电力设施设备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但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也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水能导电,这是成年人应当具备的常识。因此,在下雨或有积水的路段,出于自我保护也应尽量远离电力设施设备。发现有刮断、垂落的电线应远离、绕行,如遇必须蹚水的路段,尽可能穿上雨鞋等绝缘护具。至于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则有看护的义务。司法判例中透露出来这样一个讯息,日常生活中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尽量远离风险隐患。”任战敏说。

  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韩龙则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宜扩大受害者的注意义务,电力设施设备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及时消除漏电隐患。“除非受害人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过失,比如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看到配电箱、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施浸泡在水中,或断掉的电线垂挂下来,仍然涉水或用身体接触造成人身损害,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法官建议,电力企业以及电力设施设备的产权人、管理者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安装电力设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封闭危险区域,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是保障自身权益。(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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