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宝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宝华利用其担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经济运营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企业改制、公司经营、项目承揽、子女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3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宝华具有立功情节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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