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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基地模式引领光伏开发跨入新阶段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1-02-18 23:09:38

在我国能源转型加速的驱动下,“小打小闹”已经满足不了要求。光伏大基地能够迅速扩大企业清洁能源资产规模,有效提升发电质量和经济效益,是推动提前实现碳达峰的有效途径。今年国内光伏电站大基地开发将成为趋势。

2021年光伏再爆发已成定局。在2月3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举办的“光伏行业2020年发展回顾与2021年形势展望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光伏发电未来市场和产业发展提供了持续增长空间。随着国内光伏产业规模逐步扩大、技术逐步提升,光伏发电成本仍会逐步下降,装机容量将大幅提升。

光伏迎来新契机

中国光伏行业正在快车道加速。记者梳理政策发现,近期国务院七部委“七箭连发”力挺光伏。比如,生态环境部明确,未来十年我国将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工信部表示,光伏玻璃不受产能置换限制;交通运输部鼓励在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国家能源局将继续出台多项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科技部鼓励“光伏+生态修复”项目,推动荒漠化修复等。

企业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去年就有13家光伏企业扩产项目,总投资金额超过2100多亿元。受访的业内人士均对光伏行业发展持积极态度,普遍认为,随着光伏产业链上下游持续技术创新,光伏迎来高增长阶段指日可待。

“我国光伏市场在碳中和目标指引下将进入下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勃华表示,2020年国内光伏装机48.2GW,超过预期发展。“预计今年光伏新增装机规模55-65GW,‘十四五’国内年均光伏新增装机规模70-90GW。”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表示,从2020年安排的项目规模来看,将有力支撑2021年的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十四五”开局之年,除户用光伏外,光伏发电迈入全面平价时代。在“3060”碳中和目标下,“十四五”、“十五五”以风光为主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将大幅增加。

在时璟丽看来,“十三五”前三年,我国采用的是年度指标管理方式,2019、2020年采用基于电价补贴总额竞争机制和消纳能力的“竞价项目+平价项目+户用光伏”。之前以电价补贴推动、引导和调整市场规模和布局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需要根本性转变。

大基地开发将成趋势

谈到今年光伏发展方向,王勃华表示,2021年国内光伏电站大基地开发将成为趋势。他直言:“在我国能源转型加速的驱动下,‘小打小闹’已经满足不了要求。大基地能够迅速扩大企业清洁能源资产规模,能有效提升发电质量和经济效益,是推动提前实现碳达峰的有效途径。”

据悉,光伏大基地建设以央企投资为主,多个电力央企集团正在“三北”规划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这些基地一般结合风、光、水、火、储综合开发。

记者了解到,不少省市为加快资源城市转型,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均提出光伏大基地的规划目标。以连续两年成为全国光伏竞价项目规模最大、建设速度最快、并网率最高的贵州省为例,“十四五”该省将继续大力实施新能源产业提升行动,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建设一批风光水火一体化项目。“我们将着力建设水风光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及火风光一体化项目,推进毕节、六盘水、安顺、黔西南、黔南等五个百万级光伏基地建设。”贵州省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士对记者透露。

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副主任徐国新看来,因光伏基地建设需要较长周期,短期内大基地项目并网数量不会太多。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基地尚待明确土地、消纳、业主招标等条件后方可开工。

仍需确定发展模式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研究所副所长王霁雪表示,“十四五”初期,基于现有系统认知,通过挖潜资源,可以保持光伏行业一定增速。到“十四五”末和“十五五”,光伏行业要想保持高速增长,政府、行业、企业需做更多研究工作,需要以系统优化为目标,综合考虑煤电油气等多领域共同支撑的碳达峰方案。技术手段用全用尽,才能保障做到“3060”阶段性目标。“十五五”后更远期的光伏行业则是一个崭新领域,需提出对电力系统更多崭新研究。

时璟丽表示,未来需重点落实的国家战略和目标机制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通过逐年提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一方面保证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需求,另一方面为建成项目运行消纳提供保障。项目布局以各地责任权重调整、经济性对比、支撑条件等通过市场手段形成。目标引导是明确的,但在实施路径上,应该逐步建立均衡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的机制,超额消纳量不纳入双控考核将有利于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全面平价背景下,基地项目、户用光伏、光伏+等各种模式会市场化,是否采用竞争招标等方式确定开发企业,依据需要确定。”

谈及“十四五”时期光伏行业发展,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裁陆川认为,未来五年光伏市场具有极强竞争力,光伏走上分布式之路也是必然。不过,分布式光伏当前面临着电费纠纷、拆迁风险、有屋顶无用电负荷等问题。“例如,海域光伏电站项目,如今面临着‘一海两用’方案论证流程。可否对于用海建设光伏采用立体确权方式,海面以上确权给光伏企业,海面以下确权给渔业企业。”陆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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