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明确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市场管理机制、考核要求及详细交易方案。其中对售电公司承担消纳责任提出多项要求:
1、独立售电公司为第一类市场主体,需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其中2020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2、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需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省能源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3、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有三种:
(1)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2)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3)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4、省能源局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和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原则上按未完成消纳量占应承担消纳量的比例限制其下一年代理用户用电量。
更详细的内容请参考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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