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厂房、公共机构建筑、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适用。
二、建设要求(一)新建建筑安装比例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1.新建厂房新建厂房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2.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国家机关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文化体育建筑等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40%,幼儿园、养老院建筑应遵循新建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3.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设施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三)如果建筑本体不满足安装面积要求,可在场地内,停车棚等构筑物上安装,鼓励安装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光伏遮阳类构件。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比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组件面积应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0.6。(四)新建建筑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建筑光伏应用建设要求。若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应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形式,或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三、管理要求(一)设计审图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正式供用电方案、建筑光伏应用建设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应为终期光伏项目合理安排空间和电气布局,应当考虑台风等因素对于荷载计算的影响。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光伏应用建设内容进行审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新建建筑光伏应用建设技术标准。(二)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应用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光伏应用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三)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分项工程验收并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分部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应用建设有关技术标准,严格组织新建建筑建筑光伏应用建设竣工验收,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建筑光伏分项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验收通过。(四)监督管理市、区两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能加强新建建筑光伏应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新建建筑建筑光伏应用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新建建筑光伏应用的建设内容纳入监督范围。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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