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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万吨/年氢气配150MW光伏指标、自发自用,推动新能源耦合发展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3-05-18 21:57:01

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推进新能源与多产业耦合联动发展和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峰保障能力。

其中,新能源与多产业耦合方面:开展新能源规模化制氢。对年产1万吨以上绿氢的企业,可按生产氢(氨)全年实际用电量配置新能源发电规模,年产1万吨氢气配置15万千瓦光伏规模(风电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折算)。所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用消纳。

对2024年8月底前满负荷生产的绿电制氢项目,准许项目业主新建同等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且所发电量可并网消纳。电网消纳部分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2小时时长配置储能规模。2024年8月后建成的制氢项目,配置新能源规模退坡。

推动油气行业增产扩绿。鼓励中石油、中石化等驻疆油气开 采企业以新能源电力替代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及储备等环节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量,支持油气行业用能清洁低碳转型。对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新增油气商品供应量优先在当地利用。

推进油田所在矿区及周边区域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将新能源融入油气勘探开发加工全产业链,形成油气领域与新能源产业融合互补发展新格局。

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每替代1亿立方米天然气量,可配套年发电量10亿千瓦时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每万千瓦风电或光伏平均发电量折算。所发电量通过企业电能替代天然气加热炉、天然气制氢等项目消纳。

建设油气与新能源同步开发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增储上产。按油气增储上产中新增用电量,配套新能源发电规模,所发电量全部由新增油气开发生产项目自用消纳。

推动产业园区低碳转型。对园区及周边为园区服务的相关产业新增用电量,通过新能源项目建设予以保障。由园区主管部门通过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园区新建新能源规模。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以风电、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一体化建设方式满足园区新增用电的,光伏与光热配置比例为9:1;风电与光热配置比例按9x (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1。

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建成后生产的电量,需由园区内新增用电负荷全部消纳,并由园区主管部门承诺新增用电项目、 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用。

系统调峰保障方面:快速推进抽水蓄能,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加快推进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在电网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区域给予配套新能源规模支持。按照抽水蓄能的25%规模配置新能源,第1台发电机组并网后,再配置25%的新能源规模。核准后3个月内开工的项目,每提前1个月开工额外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2023年9月底前具备核准条件的抽水蓄能项目,每提前1个月额外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

同时,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建设,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租赁共享储能规模的新能源企业,需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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