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浙江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2-10-04 11:30:01
9月23日,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通过并网验收的单位和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待其发电满12个月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关于专题研究能耗“双控”和迎峰度夏工作的会议纪要》(余政纪要〔2022〕1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请反馈至邮箱:qfgj@yuhang.gov.cn),并于10月9日前反馈至我局。附件:20220922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docx(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关于专题研究能耗“双控”和迎峰度夏工作的会议纪要》(余政纪要〔2022〕1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具体内容如下:1.在杭州市余杭区范围内新建的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国有产权的公共机构建筑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建成,且通过光伏项目备案、并网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1.在杭州市余杭区域内新建的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投资主体。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通过并网验收的单位和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待其发电满12个月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资金补贴。2. 申请补贴的项目应提交财政补贴申请表、项目备案表、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区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发电量证明等材料。3. 区供电公司按要求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附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发改局;经区发改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公示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向项目投资主体拨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4. 补贴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项目投资主体可选择于2023年7月或2024年1月向区供电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成功者,不再重复受理。1. 区发改局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享受资金补贴项目进行抽查。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将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对项目的资金补贴。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将取消本区光伏发电财政资金补贴。2)项目建成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规范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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