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快推进低碳发展

发布时间:2017-02-13   来源:本站编辑

在传统产业增长乏力、国内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雾霾天气已成为老百姓“心肺之患”的新形势下,绿色低碳产业已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动力。11月4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正式生效,它的生效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将进入新阶段,向全球传递了绿色低碳转型的积极信号,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大势所趋。

我国积极推进低碳发展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国实现2020年、203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顺应国际低碳潮流,推进国内低碳转型,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全球低碳发展和气候治理进程中的影响力,国务院于近日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十三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发展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方案》指出,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绿色低碳发展国际潮流,把低碳发展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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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方面,《方案》明确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首次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

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国于今年8月首次发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

环境保护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新标准是中国首次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

中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中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中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

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受船舶污染影响最大的是港口城市,其次是江河沿岸城市。

根据上海2012年的研究结果,船舶排放产生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细颗粒物(PM2.5)分别占到上海市排放总量的12.4%、11.6%以及5.6%。在香港,2012年的数据显示,船舶废气排放是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NOx和SO2的最大排放源,其中前两者占到约30%,SO2则达到50%。

鉴于中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环境保护部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邹首民表示,总体来说,该标准主要是针对新定型和新生产的船用发动机,目的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增长,削减新增船舶的污染物排放量。船用燃料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新生产的船舶,也适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根据安排,标准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与中国船机排放现状相比,PM排放将削减70%左右,NOx排放将削减20%以上;第二阶段,PM和NOx将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分别进一步降低40%和20%。

我国首次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今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

根据方案,我国将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良好基础。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排放控制区覆盖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等9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舟山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以及覆盖环渤海(京津冀)地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等13个城市内河通航水域。同时也确定了深圳港、广州港和珠海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11个港口区域为核心港口区域。

根据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核心港口区域的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都要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同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在评估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和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达,面临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也很大。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2016年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实施情况后,适时启动第二阶段管控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为推进《方案》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已印发《船舶排放控制监督管理指南》等配套文件,协调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保障及鼓励措施,加强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与港澳的联动,在政策、技术上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2050年低碳发展战略公布在即

11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2016年度报告发布会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透露,2016年前三季度中国已经完成了全年的节能降碳目标,同时基本形成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截至今年9月,7个试点碳市场配额现货累计成交量达到1.2亿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超过了32亿元人民币。他表示,中国将建成全球碳排放交易规模最大的市场,同时会很快公布到本世纪中叶低碳发展战略。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采取强有力政策行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解振华介绍说,中国“十二五”碳强度累计下降20%,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17%的目标任务。“十三五”规划目标是能耗强度要下降15%,碳强度要下降18%,非化石能源的占比要达到15%,要控制能源的消费总量特别是煤炭的消费量。今年的目标是全年能耗强度要下降3.4%,碳强度要下降3.9%。前三个季度能耗的强度已经下降了5.2%,碳强度下降了6%左右,也就是说前三季度已经完成了全年的节能降碳目标。

根据安排,2017年中国要启动全国统一的碳市场。解振华称,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已经制定了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开展了重点排放企业历史碳排放数据的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涉及重点企业7000多家。同时,立法步伐在加快,《全国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已经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也起草了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等。此外,加强了参与市场建设的人员培训,建立了报告核查的技术问询平台、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报送系统等。

此外,值得注意,巴黎大会要求各国2020年前提交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以共同努力实现全球长期目标。据解振华介绍,中国已经初步完成了到2050年低碳发展战略的相关工作,商定要和一些主要国家发展专家智库,对低碳发展战略进行交流、相互学习,之后再进一步完善。现在已经制定了2030年、2050年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要相应有一些政策配套措施,很快也会公布中国到本世纪中叶低碳发展战略。(根据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等编辑整理)

      关键词: 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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