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福建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福建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根据国家文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福建省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0.6%,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10.0%。
《方案》指出,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方案》规定,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市场主体中,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4.1%,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8%。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均为15.8%。第二类市场主体中,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均为15.8%。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均为15.8%。
《方案》还提出了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明确福建省发改委的牵头责任、福建能源监管办的监管责任、福建省电力公司的组织责任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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