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3   来源:中国电力报

  近年来,我国电力供应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始出现相对过剩风险。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严格许可制度,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
 
  就此,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我国发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问:请简单介绍《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为调节电力供需形势,今年,国家能源局陆续出台了严控新增煤电产能的政策措施。然而,仍有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发电机组还在并网运行的情况,不但影响了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电力过剩风险。
 
  此次《通知》的出台,就是为了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发电市场主体由排放高、资源消耗大的传统能源向活力十足的新能源转变,剥离煤电资产转型到可再生能源上,以引导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向着更加清洁、低碳、高效方向发展。
 
  问:针对已在运营的发电机组,《通知》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次印发的《通知》将已在运营的发电机组违规情况分成了两类,即无证发电机组和超期服役机组。
 
  对于无证发电机组,首先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排查工作,把违规机组情况梳理清晰。根据排查结果,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需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尽快依法申领许可证,否则不得发电上网。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超期服役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对于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受到节能减排政策支持的发电项目,对煤电机组经过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后具备运行条件的,允许持证延续运行。
 
  问:针对新建发电机组,《通知》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企业在新建发电项目完成启动试运行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不得发电上网。
 
  取证时间由原来的首次并网运行时推迟至完成启动试运行后三个月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也有助于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许可工作。
 
  问:本次《通知》提高了小水电的单站许可豁免范围,为何会出现这一调整?
 
  答:之前我们一直遵循的是2014年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分布式能源及部分可再生能源实施许可豁免,其中小水电豁免范围为单站1兆瓦以下,其他可再生能源豁免范围为6兆瓦以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部分水能资源丰富的国家级贫困县,将小水电建设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助力精准脱贫。因此,本次印发的《通知》将小水电的豁免范围上调至6兆瓦(不含6兆瓦)以下,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发电,能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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