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渡河老鹰岩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能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四川省大渡河老鹰岩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能大开规〔2023〕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境内大渡河干流中游河段,坝址位于松林河汇口以上0.7公里。上距已建龙头石水电站坝址7.9公里,下距拟建的老鹰岩二级水电站坝址10.6公里。工程开发任务为发电,采用河床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905米,相应库容2113万立方米,死水位902米,调节库容580万立方米,具有日调节性能。电站装机30万千瓦,多年平均年发电量13.7亿千瓦·时。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发电建筑物等组成。左岸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31.5米;右岸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防渗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27.5米。泄水建筑物由5孔泄洪冲沙闸组成,采用底流消能。引水发电建筑物主要由进水渠、主副厂房、尾水渠等组成。主厂房安装4台单机容量7.5万千瓦的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岷江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基本满足四川省大渡河干流水电规划、规划环评及环境影响相关研究成果要求。项目实施将对水环境、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水库蓄水将淹没约7.9公里流水生境,相关河段流态由急流型转变为缓流型。工程运行后,对上游龙头石水电站晚高峰调峰出库流量进行调节,一定程度上缓解龙头石水电站日内调峰时形成的不稳定流影响。库区及坝下河段入河污染物负荷较小,电站运行对河段水质影响较小。
(二)水生生态影响。大渡河干流已形成多级开发格局,大坝建设将进一步加剧河流片段化。项目所在河段共记载有鱼类66种,包括重口裂腹鱼、青石爬鮡等多种国家及四川省重点保护、珍稀濒危及长江上游特有鱼类。项目实施将阻隔库区与坝下鱼类等水生生物交流,进一步压缩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适宜生境,日调峰运行造成坝下河段水位陡涨陡落,将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产生不利影响,鱼类种类组成、种群结构、生命活动过程等将发生改变。
(三)陆生生态影响。项目地处川西南高山区,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植被类型主要有云南松林、慈竹林等。分布有尖吻蝮和中华猕猴桃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实施将淹没、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
(四)其他影响。大坝建设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强渡大渡河遗址、安顺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景观产生一定影响,电站日调峰运行对遗址河段水域景观产生一定影响。项目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工程初期蓄水及运行期,3月至4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206立方米/秒;5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412立方米/秒;6月至10月按来流量下泄(电站不进行日调节);11月至翌年2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65.4立方米/秒。联合上游大岗山水电站开展生态调度,保障坝下适宜产卵生境河段的日内流量及水位相对稳定,5月旅游高峰期昼间(8时至18时)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773立方米/秒。开展工程初期蓄水和运行调度方案优化研究,初期蓄水避开鱼类繁殖期和旅游高峰期,运行期3月至4月进一步加大生态流量下泄。优化电站日内运行调度,尽量保障坝下流水生境和水位的相对稳定。工程初期蓄水期通过泄洪冲沙闸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在不发电时段,通过泄洪冲沙闸下泄生态流量。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在制定并网调度计划时,应明确生态流量下泄、承担基荷发电任务、非调峰时段加大下泄流量等要求,将生态流量泄放等要求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污(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蓄水前开展库底生态环保清理。运行期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库周污染控制,原则上不得在库区开展不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降低水环境质量的水产养殖,对库区及相关河段水质开展长期监测。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将支流礼约河、流沙河划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拆除支流礼约河及流沙河现有小水电以恢复连通性,不再进行水电开发。上述措施在本工程蓄水前完成,相关费用纳入本工程投资。科学推进小水电拆除工作,编制拆除实施方案,同步开展鱼类栖息地生境修复。抓紧制定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细化保护措施布局安排,确保相关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在蓄水前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把关。
采取鱼道过鱼方案,下阶段开展鱼道专项设计和相关水工模型试验,优化鱼道布局、结构和参数,制定过鱼运行规程,确保长期有效运行。运行后同步开展过鱼效果监测评估和必要的适应性优化改造。补建深溪沟水电站过鱼设施,下阶段开展深溪沟水电站过鱼设施专项设计及相关物理模型试验等专项研究,并于老鹰岩一级水电站蓄水前建成投运。对已建的瀑布沟黑马鱼类增殖站进行扩容改造,依托其实施增殖放流。增殖放流对象为重口裂腹鱼、青石爬鮡等8种鱼类,放流规模5.5万尾/年。抓紧开展侧沟爬岩鳅、长鳍吻鮈的育苗培育和放流,尽快取得青石爬鮡、红唇薄鳅人工繁育技术突破。下阶段需结合现场实际,开展鱼类增殖站扩容改造专项设计,优化改造方案。结合鱼类习性、栖息地及大渡河流域生态保护需要,科学选择适宜河段开展长期放流,同步开展鱼类放流标记及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根据结果对增殖放流地点、对象及规模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开展工程淹没区和占地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评价区的古树采取划定古树保护地带等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公益林、耕地的保护、恢复和补偿。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创新采用绿色施工方法和工艺,加强边坡支护减少高陡边坡开挖创面,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蓄水前对尖吻蝮等野生动物进行驱赶,施工和蓄水前对施工区及水库淹没区野生动物进行搜救,对发现的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救护措施。对开挖料进行综合利用,不设永久弃渣场。科学设置暂存料场,应设置挡渣墙及截水沟,暂存料应全部运至规定的暂存料场,并应全部综合利用,严禁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针对暂存料场、施工迹地等,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红军强渡大渡河遗址和安顺场历史文化名镇各项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工程枢纽区景观设计并严格落实,开展遗址保护共建等。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先采取封闭砂石加工系统、新能源或低排放机械等绿色施工工艺、工法和设备,创建绿色工程。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等贮存点的环境管理。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你公司应尽快协调各梯级电站,开展基于水生生态保护的大渡河梯级电站联合调度研究,统一并完善各梯级电站生态调度方案,从流域层面统筹开展联合生态调度,强化效果监测和评估,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加强指导督促。尽快协调建立大渡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强化对重点保护河段和重点保护对象的调查监测。组织开展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实际影响、发展趋势和已实施保护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从流域层面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措施布局和保护方案。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恢复全流域连通性的基础上,加强大渡河流域整体性保护与修复,组织开展绿色健康河流相关重大科研课题研究。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本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可研、招标及施工详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生态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在蓄水前应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初期蓄水期及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及调度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及鱼类栖息地保护措施(含拆除拦河建筑物等)、增殖放流、过鱼设施(含深溪沟水电站补建过鱼设施)、生态环保清理报告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增殖放流、过鱼、栖息地保护等措施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纳入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和平台。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5年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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