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电 > 电与法

农忙季节盗取暂停使用的电灌站电力设施的行为如何定性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发布时间:2023-12-19 13:33:23  作者:孙晓娟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9月,李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先后至宿迁市宿豫区多个乡镇电灌站,用老虎钳撬门或破窗进入站内,将配电柜与电机连接处的铜芯电缆线盗剪,以同样的方式作案20余起。涉案电灌站用于灌溉一千多亩田地。事后,李某将盗得的电缆线去皮变卖。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合计5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一罪,应当以该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原因是主观上李某并没有破坏电力设备的目的,其持有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涉案电灌站电力设备在案发当时处于暂停使用的状态,且没有相关证据直接证明李某的盗取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另外,第一种意见对于被盗剪的电缆线属于电力设备持有异议,认为涉案电缆线只是辅助设施,不具有独立属性,而非电力设备。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取电力设备,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既构成盗窃罪也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犯罪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而在择一重罪处罚上,第二种意见出现了不同声音,有的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在两个罪主刑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比较附加刑的轻重来定何种罪名,很显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要并处罚金,因此本案定盗窃罪相对更重。有的则认为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是因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侵害的法益更多,侵犯的客体复杂,处罚程度相对更重,因此对行为人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理。

  总结来看,本案存在三个争议问题:1.被盗剪的电缆线是否属于电力设备?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3.盗剪电缆线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当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行为人盗剪电缆线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择一重罪处罚上倾向于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客观方面存在差异。盗窃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要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只能是积极的作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有财产权,还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本案中,李某破坏电力设备次数较多,且长期生活在农村,对农村电灌站电力设备的性能和用途应当是知晓的,其明知在农忙季节盗剪电缆线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仍然对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对被盗剪的电缆线持有的是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如刑事审判参考第504号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分析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被盗剪的光铝线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仍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予以剪断并销赃,其主观上对于光铝线本身是持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但是因盗窃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其是持间接故意的。

  第二,被盗剪的电缆线性质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19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中分析:刑法所讲的电力设备应当是指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及输电线路。破坏上述设备,应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行为人如破坏的是与上述电力设备相关的辅助设施却不一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电缆线作为输电线路被剪断后,电灌站电力设备便无法正常使用,其与配电柜、电机属于一个整体的电力设备,并非辅助设施,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特殊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因此被盗剪的电缆线应归属于刑法所讲的电力设备。

  第三,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八条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要求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参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即只有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认定“危害公共安全”。一般认为,如果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路备用线,或者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生产、养殖等领域正在使用中的电路,往往会危及公共安全。笔者认为,虽然盗取时涉案电灌站相关设备处于暂停使用状态,但时值农忙季节,涉案电灌站用于灌溉千余亩农田,农户随时有用水需求要启动电力设备,有别于枯水季节的长时间不使用情形,行为人盗剪电缆线的危害行为使得农户的生产、生活作息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第四,应当以何种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两个罪名进行梳理发现,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即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认定盗窃罪,根据江苏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盗窃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因此认定行为人不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在量刑上均为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如何抉择呢?分析认为,从刑档上来看,盗窃罪第一刑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刑档即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点明显高于盗窃罪;从侵害的法益来看,盗窃罪属于侵财类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更加复杂、罪责更重;从是否要求有实害结果来看,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行为犯,对犯罪数额在所不问,也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盗窃罪,除了入户盗窃等特殊情形有争议外,一般认为是结果犯,即只有实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盗窃罪既遂。因此本案对行为人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本案李某盗剪电缆线主观上持有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电力设备罪,建议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 文/孙晓娟


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最新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