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三都自治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其中两人因盗窃获刑,一人明知是赃物还低价购买,销赃人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19年8月底至10月中旬,被告人莫某露、李某江伙同他人分别在三都、荔波、凯里等地使用钢钎和老虎钳等工具将路灯电缆线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廖某辉。
据统计,被告人李某江参与破坏电力设备3起,价值37675元;参与盗窃3起,价值38496元。被告人莫某露参与破坏电力设备4起,价值51268.69元;参与盗窃2起,价值26796元;被告人廖某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起,价值76171元。
三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莫某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廖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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