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标准执行。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加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本标准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沪环函〔2023〕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3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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