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生物质发电发展。本文梳理了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及补贴有关政策情况,供参考使用:
1.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
生物质发电企业有较高的政策敏感性,相对稳定的政策和价格体系有助于稳定经营预期。在可再生能源法统领下,生物质发电的价格政策随着产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也有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和补贴政策由2006年的固定补贴制度,逐步过渡到目前的固定电价制度。
2006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按照生物质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及合理利润率,制定了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并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执行。
政策规定,2006年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千瓦时。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2010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单独提高了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一方面,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原料收集和运输成本上涨较多;另一方面,未提价之前,中西部地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偏低,不利于当地农林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此次提价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对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2012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2020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0〕1421号),提出2021年1月1日以后完全执行新补贴政策,即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
2.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制度
生物质发电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是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刚需产品,在“污染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地前,由于付费主体模糊,绝大部分项目仍采用了可行性缺口补贴的形式。随着政策完善,一方面,生物质发电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转变为由中央和地方共担,鼓励地方政府承担起生物质能发展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合理利用小时数82500小时,在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中限定了补贴上限,助推生物质发电企业逐步摆脱补贴依赖,走市场化发展道路。
200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印发,规定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kWh,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2010年以前,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补贴均只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2012年,《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要求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2020年,国家出台多项政策,从不同层面细化了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制度。其中,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关注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补贴资金。2020年9月14日,《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0〕1421号),提出推动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机制,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二是将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分地区差异化地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根据2020年9月29日印发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生物质发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82500小时)成为可获得补贴的利用小时数上限。如果项目发电量提前到达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将停止补贴发放;如果项目发电量未达预期,那么也有补贴期限限制。
(作者:朱雅芳、林诗媛、叶颖津、柯美锋,国网福建电力经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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