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自2013年被列入二类立法项目后,草案于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一审通过。草案从管理体制、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将加速《核安全法》出台,对填补我国核能领域立法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形成的草案共计七章八十六条。草案明确提出核安全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为基本原则。草案专门就全方位落实核安全责任作出了规范。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其行为的核安全负主要责任。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也同时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核安全责任。
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保证草案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有效贯彻实施,草案设专章对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专设“监督检查”专章,明确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同时,为保证草案中各项禁止性、限制性和义务性规定的有效实施,草案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以及为之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内容。
据了解,草案还将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和三审。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至12月13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