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储能文件出台 没给补贴给“名分”

发布时间:2016-06-27   来源:国联证券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首次以独立文件的形式,确定电储能参与调频调峰辅助服务。

  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次以独立的文件出台。《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等文件都有提及储能,但一直未有正式的储能独立文件。本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单独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电储能技术在电力系统调峰调频方面的作用,并明确了试点范围和目标、试点内容和试点工作要求,为储能后续相关政策的出台做好基础工作。另外,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参与商议。

  重要性加大,试点范围有所扩大。近年来,由于风光资源较好,三北地区风电和光伏装机迅猛发展,但三北地区电量消纳有限,外加外送通道不足,弃风弃光较为严重。另外,风光等可再生资源具有间接性和波动性等特点,需要加大调频调峰力度。目前,调频机组主要为火电,优质调频资源稀缺。电储能参与调频调峰,有利于改善电能质量和减少可再生能源的弃风弃光。在试点范围方面,“三北”地区各省(区、市)原则上可选取不超过5个电储能设施参与电力调峰调频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已有工作经验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试点数量,高于之前2个的规定。

  鼓励多方参与集中式和分布式储能设施建设。通知提出,鼓励电力产业链的相关参与者投资建设电储能电站,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储能企业等。另外,尽管文件主要是针对三北地区,但鼓励小区、楼宇、工商业企业等用户侧建设分布式电储能设施。

  促进发电侧和用户侧储能设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或联合参与调频调峰辅助服务。在发电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充电功率应在10MW级以上,持续时间应在4小时级以上。在发电侧,电储能放电电量等同于发电厂发电量,按照发电厂相关合同电价结算。目前,三北地区弃风弃光严重,有利于促进西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在用电侧,充电电量既可执行目录电价(电网购买),也可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自行购买低谷电量,放电电量既可自用,也可视为分布式电源就近向电力用户出售。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储能设施运行单位,相互协调。能源局相关部门做好协调督促工作。电网企业要主动为电储能设施接入电网提供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用户侧储能设施按照分布式电源相关政策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监测、记录电储能实时充放电状态。充电功率10MW及以上以独立市场主体方式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储能设施,充放电状态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指挥。电储能运营单位要将充放电信息接入电力调度机构。

  确立按效果补偿原则,查漏补缺,适时常态化。国家能源局区域管理部门,要根据按效果补偿原则,尽快调整调频调峰辅助服务计算公式,提高辅助服务补偿力度,保障补偿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查漏补缺,总结经验,适时将电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常态化。随着电改的不断推进,调频调峰辅助服务会得到合理的定价。

      关键词: 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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