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弃风弃光”问题要各负其责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中国能源报

  弃风限电已经给风电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变本加厉的是,一些地方还通过变相降低风电上网电价的方式来进一步侵害风电企业的合法利益,大有“制度化”、“常态化”趋势,导致企业的处境雪上加霜。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今年一季度全国弃风电量统计数据,弃风情况愈发严峻。全国风电上网电量552亿千瓦时,平均利用小时数422小时,同比下降61小时,弃风电量19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5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6%,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逼近40%,内蒙古弃风率为35%,甘肃为48%,吉林为53%,宁夏为35%,新疆为49%。
 
  需要注意的是,多个弃风严重的地区,风电装机容量没有增加,全社会用电量也没减少,弃风弃光反而加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深思。
 
  国家能源局近两年对于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的地区,一直没有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今年1-3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了3.2%。例如弃风问题加剧的新疆,一季度全自治区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1.79%。然而与用电量快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弃风电量比例高达49%,弃风电量达到29.3亿千瓦时。这种情况下仍然出现弃风率的增加,一是揭示了弃风弃光不是技术上的障碍和限制;二是电网企业依旧在公然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没有依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电权。如果不能尽快遏制这种违法行为,今年全年弃风、弃光电量很可能分别突破400亿千瓦时和100亿千瓦时。产业形势岌岌可危。
 
  弃风限电已经给风电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变本加厉的是,一些地方还通过变相降低风电上网电价的方式来进一步侵害风电企业的合法利益,导致企业的处境雪上加霜。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纷纷推出“直供电交易”、“自备电厂替代交易”、“跨区交易”,各种方式轮番上阵,纵横交错,有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风电、光伏企业甚至要报零电价才可获得上网电量。如果不参与交易,轻则只给予极少的上网电量,重则被限令完全停发。而在这场美其名曰“为风电光伏消纳找出路”的行动中,风电、光伏企业并没有因参与交易而多发电。正如一家风电企业相关负责人所言:“我们现在属于量价齐跌,去年在甘肃除了弃风电量损失,还有5000多万度的交易电量基本是零电价,只能拿到标杆电价差额的部分。如果不参加交易,那就没有上网电量,但参加交易以后,我们总的发电量,也没有比之前增加多少。”还有更甚的做法是,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所得,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
 
  全国多个省份的上述做法大有“制度化”、“常态化”趋势,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还为这些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打上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幌子。《可再生能源法》中所说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是“量”的全额和“价”的全额,只有“保量保价”,才能使风电项目获得合理收益。
 
  弃风、弃光问题如果不能尽快有效解决,我国提出的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15%的目标承诺就不可能兑现,不仅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任务无法完成,一个本可以领先全球的战略新兴产业也会半路夭折。当务之急,需要政府部门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小时数,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应该按照保证风电光伏项目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完成全额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电权。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只有在“保价保量”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才能对超额部分进行市场交易并执行市场价格。风电、光伏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风电,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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