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扶持政策:明确扶贫项目银行贷款优惠标准
资金问题关系光伏扶贫项目成败,在国家财政资金不能全额出资的前提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各省光伏扶贫政策陆续发布,但仍没有省份可通过省、市、县三级财政拨款完全解决扶贫项目资金来源问题。
多数贫困省区主要是采用“搭送”地面电站建设配额的方式吸引企业投资,即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竞争获得建设扶贫光伏电站及配套光伏电站的建设指标。
不过,业内普遍认为,要推动光伏扶贫工作的进展,就不能让企业只是“做贡献”,而要通过政策、商业等手段,让企业同时获利,这样才能保障扶贫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后续运维问题。
观点:国家需要加大光伏扶贫金融政策的制定,银监会等相关管理机构出台明确的金融扶持政策,明确扶贫项目在各国有银行可获得的利率优惠基准,而不要让投资企业每个项目都需要去跟银行谈。
2财税扶持政策:减免扶贫电站光伏补贴增值税
财政部在2013年就已发布财税【2013】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但这一政策在实施环节却存在争议,如政策实施时间过短、个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等。针对分布式光伏增值税问题,我国仅有部分省份走在前面,如江苏省电网公司从2015年起即不再对农户销售光伏电站所产生的电力产品代征增值税,大大提高了农户的收入。
观点:针对光伏扶贫项目,不管是超过100KW的村级扶贫电站,还是户用光伏系统,国家尽快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增值税全免政策。当然,政策可对单体建设规模作出一定限制,防止投资企业打着建设扶贫电站的幌子偷税漏税。
3补贴发放政策:扶贫项目补贴发放开设绿色通道
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是:由地方财政、价格和能源部门初审,经国家财政部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家审批,然后再由中央财政拨付至地方省市县区级财政,继而发放至发电企业或由电网企业代付。申报程序繁琐,资金调配周期长(从申报到公示结果一般跨时一年,加上申报等待及资金拨付时间,实际周期会更长)。
以习近平主席视察的安徽金寨地区为例,金寨县电力部门去年已接到国家电网通知,暂停支付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部分,待补贴到位后再支付。为此,该县财政已垫付近800万元。
补贴问题会影响光伏扶贫工作的推进,仅靠有限的财政资金来做光伏扶贫,是不可持续的。同时,也不是每个县级部门都能同金寨县一样有所担当,若扶贫电站补贴不能按时按月发放至贫困户手中,光伏扶贫很难深得人心。
观点:针对光伏扶贫电站设立专门的补贴发放绿色通道,明确补贴发放期限和支付单位,按时发放补贴。相比商业电站,光伏扶贫项目能够及时获得国家补贴,企业参与性将会大幅提高。
4全额上网政策:扶贫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当下,“限电”是影响光伏电站投资收益的首要“元凶”,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权得到落实,电网企业做到全额收购光伏扶贫项目发电量,将大幅增加企业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从各地实践看,光伏发电扶贫主要有四种类型。
首先是户用光伏发电扶贫,利用贫困户屋顶或院落空地建设3-5千瓦的发电系统,产权和收益均归贫困户所有。
其次是村级光伏电站扶贫,以村集体为建设主体,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建设100-300千瓦的小型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由村集体、贫困户按比例分配,其中贫困户的收益占比在60%以上。
三是光伏大棚扶贫,利用农业大棚等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和贫困户共有。
四是光伏地面电站扶贫,利用荒山荒坡建设10MW以上的大型地面光伏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企业捐赠一部分股权,股权收益分配给贫困户。
贫困地区的电网基础建设相对薄弱,按照国家电网规定,光伏装机不能超过并网点变压器总容量的30%。农村变压器容量普遍在200~300千瓦,按此计算一个村的装机容量仅为几十千瓦,无法满足光伏扶贫规模的需求。因此,大量建设户用扶贫光伏电站难度较大,光伏扶贫更多需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方式,村级电站、光伏大棚、地面电站扶贫等项目离不开企业参与。
观点:电网企业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投资企业虽拿出部分资金反补贫困户,却可通过增加上网电量来弥补部分收益。
结论:给足政策 扶贫项目可兼顾企业和贫困户利益
国家给足扶贫政策,保证政策执行到位,企业参与性自然就高。根据贫困户数量,严格设立扶持规模,在税收、上网电量、补贴发放、金融扶持等方面给予企业优惠待遇,让企业拿出部分电站收益反补贫困户,即可防止光伏投资企业钻空子,打着扶贫的幌子建设电站,又使得企业建设扶贫电站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