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我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中提到,自治区发改委将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据了解,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自治区发改委将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自治区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未核准的项目,视为已备案项目,项目单位按本办法继续开展相应工作;已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尚未取得同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补齐手续后申请备案。
对于申请建立光伏发电站的基本流程,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发改委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并由项目所在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韧审意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同意后,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备案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项目单位取得备案文件后,应当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落实城乡规划,土地、压覆矿产、压覆文物、地质灾害、环境影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电网接入、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项目前期手续,并通过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的技术审查。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后,应当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应当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未按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完成开工建设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纳入年度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去年年底,全区已建成光伏发电站13座,分别分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阿里四个地市。其中拉萨已经建设完成的光伏发电站有2座,分别位于当雄县和林周县,日喀则有3座,山南有7座,阿里有1座。
据悉,拉萨市的大部分区域太阳能资源优势明显,已经有4个光伏发电厂通过审批,这4个光伏发电厂分别位于拉萨市的林周县、达孜县、尼木县和墨竹工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