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16年4月20日
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全面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浙发改能源〔2015〕56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目的
及时了解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各级政府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责任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确保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二、内容及指标
根据《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考核验收内容、分值及指标设定如下:
(一)煤炭消费减量(40分)
1.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10分)
目标:到2017年各设区市地方煤炭消费总量(省统调电厂电煤除外)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省经信委下达的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计10分,未完成计0分。
2. 淘汰燃煤锅(窑)炉(10分)
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全面淘汰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年度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淘汰改造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政府每年初下达的《全省各市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计划》,完成年度淘汰改造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年度任务低于70%的计0分。
3. 淘汰落后产能(5分)
目标:到2017年,累计完成淘汰落后水泥行业产能450万吨、砖瓦产能58.6亿块标砖等。
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要求,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的计0分。
4. 压减过剩产能(5分)
目标: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压减过剩产能,有效削减用煤。
要求:按照《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年度产能过剩行业削减产能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经信委下达的压减过剩产能计划,完成年度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5. 关停燃煤小机组(5分)
目标:加快关停省内30万千瓦以下纯凝发电机组。
要求:按照国家《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要求,完成年度关停任务。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关停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6. 实施节能改造(5分)
目标:加快淘汰服役期满机组、中温中压机组和能耗排放超标机组;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能效测试和改造工作。
要求:按照《全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等要求,完成年度节能改造任务。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二)煤炭消费替代(35分)
7.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10分)
目标:有序推进全省天然气“一张网”建设,完成“县县通”到2017年建设目标。
要求:按照《全省天然气“县县通”专项行动计划》要求,2016年建成甬台温、金丽温、北仑—大榭、兰溪支线和浦江支线;2017年建成东阳支线、苍南支线和浙沪联络线一期;2016年开工建设温州LNG接收站;2017年开工建设省级管网西北干线、舟山-宁波海底管道和宁海-象山、东阳-磐安、三门-嵊州、乐清-玉环、上虞-新昌、常山-开化、临海-仙居管道。
评分标准:根据省政府与相关市政府签订的“县县通”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计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
8. 安全发展核电(3分)
目标:2017年底前,全省核电装机达到900万千瓦以上。
要求:三门核电一期2017年建成,三门核电二期2016年开工建设。
评分标准:相关市完成推进任务计3分;未完成的,计0分。
9.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10分)
目标:到2017年,全省风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
要求:按照省能源局下达的全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和光伏、风电年度计划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
10. 集中供热替代(8分)
目标:2017年底前,全省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要求:2016年底前,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市热负荷在100蒸吨/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5%以上实现集中供热,温州、台州、金华、衢州、丽水、舟山市实际热负荷在100蒸吨/时以上的工业园区7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省实际热负荷在100蒸吨/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推进目标计8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8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11.电能替代(4分)
目标:以服装加工、竹木制品加工、金属铸造加工、陶瓷等行业和商场、医院、学校、酒店、商务办公楼为重点,实现以电代煤。
要求:按照《关于加快实施电能替代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15〕257号)要求,完成年度电能替代任务。
评分标准:完成电能替代任务计4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4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三)加强煤炭消费管理(15分)
12. 严格耗煤项目准入。(9分)
目标:严格执行耗煤项目准入要求。
要求:全省禁止审批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禁燃区除发电和集中供热外,禁止审批燃煤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耗煤项目准入等要求计9分;发现1例不符合,扣3分,累计扣完9分后,可倒扣9分。
13. 强化政策支持(6分)
目标: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支持政策。
要求: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锅(窑)炉淘汰改造资金补助、煤改气优惠供应等政策。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支持政策计6分;发现1项未落实的,扣3分,累加扣完6分止。
(四)保障措施(10分)
14. 建立组织机构(4分)
目标:组织健全,责任落实。
要求:建立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推进责任。
评分标准:按要求建立组织、落实责任计4分,发现1项未落实的,计0分。
15.制订实施细则,编制总体方案(6分)
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总体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按时编制、内容完善。
要求:设区市政府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备案;工作方案实施年度滚动调整,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编制形成上年度煤炭减量替代自查报告。
评分标准:按要求编制完成实施细则、总体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计6分,发现1项未落实的,扣2分,累加扣完6分止。
三、方法及程序
(一)对设区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由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采取统一组织与分部门实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验收程序:
1. 每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形成上年度煤炭减量替代自查报告,并报省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每年5-6月间,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或分部门实施对各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核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3、每年6月底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设区市考核验收情况和评定结果报省政府,形成全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后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四、评定标准及奖惩
(一)考核验收采取百分制考核法,按考核得分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
2.合格:考核得分60分-85分(含60分)之间;
3.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
(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开展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经验做法,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年度目标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各市上年度未完成的减量替代任务,将一并计入下年度进行考核。
五、其他
(一)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由设区市政府牵头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涉及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等专项工作,其考核验收可由省级部门视情依照本办法单独实施。
(三)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验收内容未涉及相关设区市的,该项不扣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