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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申请晋中市2016年第九批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请示》(晋中供电发展〔2016〕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及《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细则》(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999号)的有关要求,予以备案。
项目名称:晋中市2016年第九批个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0户)。
建设地点:榆次区、榆社县、寿阳县、和顺县、左权县。
建设规模:245.10KW。
主要建设内容:在个人自有合法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及附属配套设施。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26.7804万元,资金来源为个人自筹。
该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4个月。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节能评估批复以及规划、环保、国土、安全、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及电网企业的报装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该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规定实施。项目有关建设内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且估算额达到《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晋政办发〔2006〕6号)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我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
项目编码:14070011273409-2201614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