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通知指出,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通知明确,设定规划范围应统筹考虑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原则上为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范围,非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与增量配电网相邻的存量资产应纳入规划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系统效率。同一试点项目的多个规划范围之间,通过输电线路互联互通的,该输电项目不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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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通知指出,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通知明确,设定规划范围应统筹考虑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原则上为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范围,非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与增量配电网相邻的存量资产应纳入规划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系统效率。同一试点项目的多个规划范围之间,通过输电线路互联互通的,该输电项目不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