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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四)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厘清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则,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五)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六)优化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项目核准的前置许可条件不得互为前置。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配合推动相关部门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七)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八)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根据资源调查和专项规划,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业主。
(九)加强能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