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批复《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0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二、市场主体类别及其业务

售电侧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企业和电网企业。

(一)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是指电网企业依法成立或吸收社会资本设立,并取得售电注册资格,从事电力购售业务、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的企业。第二类为新设配售电公司,是指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从事电力购售业务,相应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的企业。第三类为独立售电公司,是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从事电力购售业务的企业。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售电公司”泛指前述三类公司。

1.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支持电网企业以混合所有制形式设立售电公司。电网公司设立的配售电公司,享有与新设配售电公司相同的权利,在其配电区域内与新设配售电公司承担相同的义务。

2.新设配售电公司。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外,允许法人、自然人参与组建新设配售电公司。鼓励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参与新设配售电公司,开展增量配电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从事增量配电业务的新设配售电公司应申请调整配电区域范围,并与既有配售电公司衔接配电区域。具备条件的,可将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分开核算。新设配售电公司在其配电区域内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售电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

(2)负责配电网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营,开展配电业务,并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过网费。新设配售电公司在其配电区域内应当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独立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的全部义务。

3.独立售电公司。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外,允许法人、自然人参与组建独立售电公司。鼓励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参与组建独立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独立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市场规则与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提供专业售电服务,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2)向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用能咨询、设备维护等增值服务。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合同约定,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并保守客户秘密;

(2)执行交易规则,服从电力调度和有序用电管理;

(3)依规披露信息、报送数据、公告重大事项,按时公示、报备年度报告和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二)电力用户。

用户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和省定单位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可以按照交易规则自主参与市场交易,并与售电公司或者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用户。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

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 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其以上的符合试点条件的用户,以及其他已参与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 千伏。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选择售电主体以年为周期签订协议,至少为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可重新选择。

电力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2)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包括直接交易、委托交易);

(3)自主选择进入或者退出交易市场;

(4)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索赔。

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等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

(3)在进行市场交易前申明电量用途,并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明的用途;

(4)执行调度指令和有序用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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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能源局,发改委,售电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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