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7.9%,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千伏安,建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现代农村电网,电能在农村家庭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大幅提高。东部地区基本实现城乡供电服务均等化,中西部地区城乡供电服务差距大幅缩小,贫困及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电网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县级供电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重点任务方面,《意见》明确,加快新型小城镇、中心村电网和农业生产供电设施改造升级,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扶贫搬迁等,科学确定改造标准,推进新型小城镇和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稳步推进农村电网投资多元化,在做好电力普遍服务的前提下,结合售电侧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运用商业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开展西藏、新疆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农村电网建设攻坚,集中力量加快孤网县城的联网进程,农牧区基本实现用电全覆盖。加快西部及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重点推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革命老区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结合新能源扶贫工程和微电网建设,提高农村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能力,到2020年贫困地区供电服务水平接近本省(区、市)农村平均水平。推进东中部地区城乡供电服务均等化进程,进一步优化电力供给结构,缩小城乡供电服务差距,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
《意见》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电网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资金投入;加强还贷资金管理,继续执行每千瓦时售电量收取2分钱的还贷资金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县级电网企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20年全部取消“代管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